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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1.1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1.3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2适用范围2.1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2.2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3责任部门1. 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整体管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进行监督、检
2、查。3. 2办公室负责起重机械设备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3. 3各部门负责工作现场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4. 1特种作业人员的概念4. 1.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本公司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及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和压力容器作业。4. 1.2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4.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4.1. 1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比较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年
3、满18周岁、初中文化程度以上、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有下列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特殊作业: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有昏厥史、血红蛋白低、肢体残废、骨髓炎、耳全聋及发音不全、色盲、双眼裸视力低于0.4等。4.2.2培训考核和发证4.2.2.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由公司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4.2.2.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4.2.2.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
4、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4.2.3复审4.2.3.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作废。4.2.3.2复审内容: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进行健康检查。4.2.3.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公司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4.2.4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4.2.4.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4.2.4.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4.2.4.3公司主管部门、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特种
5、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4.2.4.4公司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4.2.4.5各生产部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禁止违章作业。4.2.4.6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4.2.4.7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
6、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4.2.4.8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4.2.4.9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4.2.4.10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2.4.11人力资源部应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原件予以确认,复印件项目部留存。4.2.4.12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业绩评审,由公司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业绩评审。考核主要从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等几方面进行。对被考核者要做出综合考评意见,不合格者及时调离本岗位工作。4.2.4.13生产部对特殊作业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如发现有违章操作现象可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停止作业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