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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给水水厂与污水处理厂总体调试安全技术交底1 .调试中必须按方案规定的步骤进行,不得擅自变更。2 .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重要构筑物应设专人值守,实行出入证制度。3 .各岗位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调试中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确认正常。4 .调试中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控,确认安全。发现违章必须立即纠正,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5 .调试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调试指挥机构的要求,成立有效的作业指挥组,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6 .调试中,构筑物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敞开的孔口部位必须设围挡或防护栏杆、护栏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须
2、加设警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值守。7 .总体调试开始前,必须检查水厂、污水处理厂各构筑物工艺管(渠)道系统和相应的机械设备、阀门等状况,确认处于调试方案规定的工况状态,并确认无人滞留在构筑物、管(渠)道内。8 .调试前应据指挥机构的会议要求,编制调试方案、规定设备负荷联动(系统)试运行程序、人员分工与岗位职责、调试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调度中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9 .总体调试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管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参加的配合协调会,成立调试指挥机构,确定各单位职责、分工,分析研究调试工作中的主要事宜、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订准备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10 .调试前所有供、排水管渠系统必须通畅;所有构筑物应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调试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检查,确认落实;各工艺管道系统均已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各机电设备均已单机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已向参加调试的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