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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1、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名称:2、在甲方施工、租赁房屋、承揽加工业务的单位应具有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等证件,并将证件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附在协议后面。3、协议自业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务合同履行完毕和乙方撤离甲方区域后终止。4、乙方人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善或“三违”工作而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5、甲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活动场所
2、、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和隐患有权要求整改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6、乙方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防火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定一名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报甲方安全部门备案。7、乙方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和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不得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建筑,禁止乱堆乱放可燃材料。8、乙方施工作业用电、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焊工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9、乙方施工作业中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10、在厂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11、乙方在施工中如需使
3、用甲方电力、水源、暖气、设备等,或需要甲方有关部门配合时,要按照甲方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12、在进行地面开挖施工时,要事先与甲方设备动力部门联系,查明地下是否有电缆存在,并经该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13、乙方在施工中如遇因甲方生产活动影响其作业进度时,应首先向甲方负责合同签订的部门报告,在甲方未确定协调方案前,乙方不得继续擅自施工。14、乙方在接受和充分理解了上述条款,并且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15、本协议如有与国家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规规定执行。1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和乙方各一份。1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签订日期:乙方单位(盖章)联系电话: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