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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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50784/202311-00009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H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信息名称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额政字(2023)261号各相关单位、市域内各创新主体: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关于推进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呼创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系改革,加强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规范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23年度额尔古纳

2、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成文日期2023-11-30发布日期2023-11-3014:59废止日期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额政字(2023)261号各相关单位、市域内各创新主体: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关于推进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呼创办发(2023)6号)等文件要求

3、,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系改革,加强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征集、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规范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度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项目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职责清晰、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简明高效的原则。第三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额

4、尔古纳市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额尔古纳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为立项、评估、实施、验收等过程提供管理依据。第四条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点专项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四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可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项目。第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额尔古纳市财政科技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其他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管理的主体包括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额尔古纳市财政局、乡镇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七条额尔古纳市教

5、育和科技局主要职责:(-)统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二)统筹项目科技成果管理,督促结题和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科技成果登记;(三)负责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进行管理;(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额尔古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会同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制定额尔古纳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核定资金预算安排,下达相应资金预算;(三)根据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意见,负责项目资金的调整、结转、收回等工作;(四)会同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6、。第九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归口为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项目;(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监督和科研诚信管理;(三)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项目牵头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结项,协助项目验收工作;(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额尔古纳市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受委托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

7、、形式审查、评审论证、任务书初审、评估验收、过程管理等工作,按规定将相关档案及时归档;(二)受委托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三)严格保守申报项目和实施项目的技术秘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自我检查;(二)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监督、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交相关材料等;(四)按要求对项目变更情况及时备案或报

8、批,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五)项目参与单位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内容;(二)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三)按要求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等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四)发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任务,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

9、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要求:(-)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审、咨询、评估等意见;(二)维护评估咨询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咨询评估对象获取不正当利益;(三)在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十四条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科技创新规划、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技项目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是额尔古纳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区

10、域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础条件和能力,能为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及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第十六条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委托额尔古纳市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等。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

11、,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第十七条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综合分析评审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联合额尔古纳市财政局履行相关程序,及时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对已批准立项项目,额尔古纳市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及时组织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经业务科室审核归档。各方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第十九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一)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任务书的;(三)

12、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动态调整为主。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申请调整。(一)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逐级提出申请,报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审核同意;(二)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三)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额尔古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

13、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逐级申请终止项目,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教育和科技局批复后执行。(-)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技术路线不合理,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四)项目承担单位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

14、定期限内仍延迟实施的;(五)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无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六)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第二十三条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会同额尔古纳市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结余资金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结束,对任务书签订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资金使用等情况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估验收或绩效评价的方式组织。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须在收到验收申请6个月内完成。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为

15、额尔古纳市教育和科技局,主持单位为额尔古纳市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可采取会议评估、现场核查等方式。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结论为通过;(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1、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5、自筹经费不到位。(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结题处理,其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四)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照不通过处理。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题、不通过的,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收回。第二十九条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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