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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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3. 1领导机构4. 2应急联动机构5. 3应急处置指挥部6. 4职能部门7. 5专家机构3.预警3. 1监测预报3. 2预警级别与发布3. 3预警响应8. 4预警终止4.应急响应4. 1信息报告与通报4. 2响应等级4. 3应急处置4. 4周边发生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4. 5人员防护4. 6信息发布9. 7应急终止10. 期处置11. 急保障6. 1通信保障7. 2应急物资保障8. 3经费保障7.预案管理7. 1预案解释7. 2预案修订7. 3演练9.

2、4预案实施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附件2应急响应流程图1总则9.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城市安全,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一一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一一国家核应急预案一一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

3、其实施方案一一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14事故分级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大)、II级(重大)、I级(较大)和IV级(一般)。1.4.1I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2)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

4、本数,下同)急性死亡;(3)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1.4.2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2)I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3 In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m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2)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4 IV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

5、一般)核与辐射事故:(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2)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1.5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军地协同,分工负责、快速响应,以人为本、科学处置。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

6、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应急处置指挥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对于以下和市城运应急委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应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对于I级(特大)、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本预案中应急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对于I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中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且有可能越出事故发生地所在行政区的情况,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

7、任,副总指挥由市城运应急委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本预案中应急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对于市城运应急委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可参考上述两种方案。其他级别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即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4职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助组织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市公安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重要目标、

8、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市应急管理局:协助、配合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转运;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相关的交通事项。市民防办:参与现场侦检等应急处置,并提出专业处置建议。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能力建设项目和相关的应

9、急救援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协调安排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能力建设项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筹措。市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市核电办:协调配合开展核应急相关的公众教育和知识普及;协调配合落实事故处置急需的行业专家、专家队伍、专业设备等资源;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收集,提出应对建议。武警上海市总队、海军上海基地、上海警备区:负责核化处置增援准备工作,视情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置;对其

10、他级别的核与辐射事故,在上级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参与事故相关舆情搜集,提出应对建议。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2.5专家机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预警3.1 监测预报1.1 .1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全市布设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实施预警监测,及时发现事故预兆

11、;并根据本市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实际和本市辖区外的国内、国外可能发生的、且可能影响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监测需求,充实本市的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网。1.2 .2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中发现事故隐患。3.13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市、区两级核与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事故隐患。3. 1.4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完善与毗邻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对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2预警级别与发布3.2.1预警级别按照核与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

12、态势,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级(严重)、m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JO预警级别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研判确定。规则如下:3.2.1.1I级预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本市周边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且本市辖区有位于应急计划区内的;(2)携有核装置的航天器可能坠落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周边发生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且可能蔓延到本市辖区。3.2.1.2级预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本市周边发生I类、H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2)本市发生I类、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3.2.1.3In级预警有以下情形之

13、一的:(1)本市周边发生HI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2)本市发生I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3.2.1.4IV级预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本市周边发生IV类、V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市辖区;(2)本市发生IV类、V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3)国外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且可能影响本市。3. 2.2预警信息发布I级、级、HI级和IV级(第3种情形)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市政府后发布,IV级(第1、2种情形)预警由事发地政府决定发布。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应同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3.3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

14、生态环境局规定的预警期工作要求及指令立即开展工作。3.4预警终止决定、发布预警的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当事故危险解除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当事故危险将转变为实际影响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转入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4.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 1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2345”或“110”等进行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商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研判。报告内容可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5. 12各相关职能部门接报后,要在第一

15、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核与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市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及时向周边省市有关部门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得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通报后,立即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可能受影响的辖区的区政府,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4.2响应等级本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Ii级、m级和IV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4.3应急处置4.3.1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政府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现场救援工作,并实施事故先期处置工作。4.3.2特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家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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