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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经费审批制度一、经办人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经济业务事项项的内容。二、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鉴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经办人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三、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四、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
2、或盖章。采购设备或实物材料的凭证必须由验收入记录;取得实物验收入库单后,方可报账。非实物性支出,如劳务费、招待费、用工费等,应有证明人证明。五、经费开支实行归类管理。各科室发生的费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签字。属科室负责人经手的单据,可指定本科室其他人员在科室意见栏给予说明。六、库内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科长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委托人实行“一支笔”审批。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事项应予转帐支付,特定支出,如须现金支付必须报院长直接审批。七、经费开支履行申报手续。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支出,事先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同意。各项招待费用必须实行先报告,后开支。八、后勤办公用品由资产管理科统一采购,各科室专业用品由相关科室财务与资产管理科共同采购。九、对固定资产采购、购建,以及重大维修项目的资金,在履行财务上报程序后,预付,结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与施工单位或供货方办理财务结算。十、经费报销凭证应在当月结账前送交财务科,以便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十一、各部门、各环节要严格各项经费的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十二、财务人员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