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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基建科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科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基建科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施工单位竣工完成。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由总监理工程
2、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项目或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基建科审批。(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情况,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基建科审批。(三)基建科审查工程施工情况,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资产管理、水电和使用部门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现场签字。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第六条本办法由基建科负责解释,适用于基建科组织实施的院内基建工程。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