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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财务部规章制度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金,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
2、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学院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八条学院
3、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财会人员和财会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统一领导。具有独立法人实行自负盈亏的会计业务,要接受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学院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学院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
4、支出预算。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学院各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各级预算必须自求平衡,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待调整预算后使用。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编制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院预算由学院财务部组织学院预算编制小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
5、审查,确定学院预算草案,经规定程序批准,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后正式向学院各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并实施。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学院财务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院内各系部、科室只能根据学院下达的预算指
6、标及支出范围使用经费。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必须在工作确实需要和经费收入已落实到位时才能考虑。追加预算经费和新增项目安排经费按下列办法审批:(一)申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统一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财务管理规定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及院长审批。(二)追加或申请经费批准额度不超过1万元的,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应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批;追加或新增项目经费达到“三重一大”规定的,应报请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批准。(三)批准增加预算经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签批或会议纪要形式签发,财务部依此安排经费,实施部门按照批准额度和用途使用经费。第
7、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七条学院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第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十九条学院鼓励各部门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创收资金按分成比例结算后分别纳入院级收支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院内各部门所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学院按规定进行分配后,在核定的指标内安排支出,严禁将应上缴学院统一核算的资金
8、截留,设立“小金库”,不准将收入自设账目坐收坐支。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项收费统一由财务部负责。院内各部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部门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经上级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学院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部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对违反票据使用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规定进行处罚。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院内外有关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人自负,学院不予报销。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
9、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学院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第二十五条学院支出分为预算内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预算内经费支出是指学院按照年度预算标准分配给各部门的公务费和业务费。经费指标分配后,由各部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预算外经费支出是指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经领导办公会或学院党委会批准的新增项目支出。各部门对新增项目支出,要加强管理,按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安排支出。第二十六条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
10、理。第二十七条学院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一个部门只能授权一位归口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审批,经费审批负责人只能在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控制指标和审批权限内审批经费支出。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审批人和经手人责任制,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级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第二十八条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学院经费审批制度执行。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在安排工作时,凡涉及经费支出的,只能按预算安排;学院各部门出台新规章制度中涉及资金项目的,应事前有财务部汇稿。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
11、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
12、管理。学院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和经学院批准的二级财务机构外,学院内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以学院的名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财务部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借款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及时清理或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
1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清理的款项,经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可直接从该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处理。(三)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后勤资产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IOoo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
14、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设备的购置,要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应有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二)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经专家小组
15、鉴定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和核算。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一)学院及各部门对外投资由学院财务部统一办理,校办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对外投资,必须经学院同Ja后、O(二)学院以
16、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三)经批准后的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按国家规定事业经费不得为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抵押。(四)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三十七条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第三十八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三十九条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院批准,校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第四十条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各部门及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