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校外实习的管理,提升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校外实习一般包括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是指学院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在毕业学年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其身份既是学生,也是实习单位的准员工(或称实习员工),要接受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双重
2、管理。第三条校外实习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与创业就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教学活动之一,是我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第二章实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学生处、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就业指导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第五条教务处为“学生实习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统筹学生实习的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院实习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1制
3、订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审核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2 .监控实习过程,组织实习检查,总结实习成效;3 .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4 .配合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建立校外实习基地;5 .对各教学单位实习管理工作与成效进行考核评价,为生均实习经费核拨提供参考依据。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成立“学生实习工作小组Q组长由系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副系主任担任,成员由本系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组成,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制(修)订学生实习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实习报告和实习考核方案,明确质量标准;2 .选派实
4、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进行管理;3 .落实实习学生的实习协议、安全协议和劳动保护及购买相应保险的协议签署与管理;4 .落实学生实习单位,积极推进校外实习基地建设;4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学生实习成绩考核;5.做好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汇总实习教学的各类文件并存档,包括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学生实习记录、学生实习总结、实习成绩表、指导教师手册等。第七条学生实习应由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与管理,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共同承担专业实践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的任务。各教学单位须选派专任教师作为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也须根据学生实习情况,选聘实习单位业务骨干、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为校
5、外实习指导教师,共同承担学生的学习指导和日常管理。第八条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计划并达到质量标准;2.负责与学生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3,通过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系等,指导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4 .检查学生实习记录填报,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总结;5 .根据专业实习考核标准,评定实习成绩;6 .完成实习指导记录的填报,以及单位规定的实习指导材料收集和归档工作。第九条实习单位应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为实习学生提供生活、学习条件和实习报酬,协助学院做好实习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三章实习单位建设与管理第十条各教学单位应根据专业实习教学的需要,建立
6、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优先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第十一条落实学生实习单位时,应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优先选择生产经营范围与本专业核心能力密切相关的,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社会信誉度高且具有良好实习环境实习单位。第十二条安排学生实习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学生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各教学单位应当和实习单位协调解决,并能确保学生住宿安全。第十三条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除专业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到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工作环境实习。第
7、十四条安排学生赴国外、境外实习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派学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四章实习教学安排与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实习单位由教学单位联系落实的,由教学单位在学院实习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材料的提交。第十六条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落实的,由本人在实习管理系统完成实习协议、安全协议的提交,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实习中途更换实习单位的,应征得所在系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专科生选择第三学年、
8、本科生为第四学年全部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专业,应保证学生到企事业实习前完成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教学计划;若在第36学期中途安排到企业实习的,各种条件应保证能满足全班级学生外出的要求,并提前做好教学任务的调整。第十八条实习教学大纲是进行实习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考核的依据。教学单位必须制定规范的实习教学大纲,将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纳入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手册等,强化实习、特别是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第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各专业的实习教学大纲必须反映本专业的技能培训目标、课程特色,并充分吸纳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和学术研
9、究的最新成果,将教学改革成果融入教学大纲中。内容应涵盖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具体要求、时间安排、实习方式、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等。第二十条各专业应在每学年学生实习前完成本专业学生的实习动员和工作方案。实习工作方案经所在教学单位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后应及时通知学生,让学生明确实习的基本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实习时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安排,不能随意增减。原则上,本(专)科顶岗实习时间为16周,本科毕业实习时间为10周,专科毕业实习时间为16周。毕业实习时间具体安排一般为本科生在第八学期,专科生为第六学期的第116周;顶岗实习时间为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前16周。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当建立与实习单位及家长的沟
10、通联系机制,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使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实习情况,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第二十三条学院每学年按照一定的生均标准拨付实习教学管理工作经费,其中毕业实习教学管理工作经费为200元/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工作经费为160元/生(具体按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学院、教学单位、实习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学院可责令其暂停实习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五章实习指导第二十五
11、条教学单位应当根据实习学生规模安排足够数量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校内专任教师。为保证实习指导工作质量,原则上每个教师指导实习学生不得超过20人。第二十六条教学单位应当加强与实习单位联系,聘请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较高的人员兼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并与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并报教务处统一颁发*学院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聘书。第二十七条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认真研究实习指导方案,有效指导学生实习;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对学生进行实习规范方面的辅导;与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协助校外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相
12、互配合,按时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二十八条指导教师要定期到学生实习点实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要求实习指导期间对每个学生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在省外实习的学生,教学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是否安排实地巡查);要充分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与实习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解答学生遇到的问题;要如实、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手册,做好实地巡查照片、通话记录等指导记录的保存。第二十九条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的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批阅实习学生的实习记录和实习报告,客观、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所在教学单位推荐优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实习教学的相关资料,撰写实习总结报告。第六章安全责任与义务第三十条各教学单位应会同实
13、习单位建立、健全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应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第三十一条实习前,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二条强化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
14、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费中列支,也可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第三十三条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规程进行实习。第三十四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和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工作要求,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第三十六条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
15、当联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从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职业技能、出勤情况等方面提出考核意见。第三十七条学生实习成绩采用等级制,设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依据学生实习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定。1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现象,实习期间刻苦、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完全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质量高。2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实习期间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全面、系统。3 .中等实习态度比较端正,无违纪现象,实习期间工作比较主动;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基
16、本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比较全面。4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严重违纪现象,实习期间能服从安排;可以完成基本的实际操作,能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5 .不及格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不及格。(1)未达到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标准要求者;(2)因故缺勤累计达实习时长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3)实习中严重违纪者;(4)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照学院实习管理系统的规范认真做好实习工作计划、实习周工作总结等记录的填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