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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及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学校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开支的差旅费。第四条各二级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事前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
2、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参加非指令性和无学术价值的各类会议、培训。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匕机其它(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已聘正高职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
3、据报销其它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三)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六条出差人员在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不符合乘坐条件而乘坐高档次坐席的,按该次车允许乘坐坐席的票价报销。第七条厅级及已聘正高职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乘坐飞机的,需由本单位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按到达地的普通列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报销,多出部分自理;如果飞机
4、票价(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各种费用合计)等于或低于火车票价的(同程普通列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按飞机票价报销。需提供证明材料。第八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外出,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出差的,报销时需提供与租用车辆单位签订的合同,并提供租车发票和行程单。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代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标准严格按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附件1)执行
5、。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凭据报销,取得的票据应注明住宿起止时间、人数、单价;超标准住宿的,超出部分自理。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证,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返程的当日车票次日到达的须提供次日到
6、达的时间证明),标准为IOO元/人/天。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80元/人/天包干使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租赁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承担交通费用的,不发放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第六章会议、培训差旅费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第十九条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7、、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在途期间与会议、培训有重叠的,优先计入在途期间。第二十条会议、培训期间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以下原则办理:主办单位负担食宿费用的,学校不再支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主办单位不负担食宿费用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前述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主办单位负担部分食宿费用的,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前述差旅费规定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食宿费的差额部分。凡交纳会议费、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等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交纳费用须与会议通知一致,否则不予报销
8、。第二十一条会议、培训期间由主办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的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第七章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驻村等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驻村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需提供派出通知。第二十三条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述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在外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人/天、省内按25元/人/天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有相关文件的按文件执行。第八章学生差旅费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出差,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交通工具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住宿费按不超过其他人员标准的1/2、伙
9、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第二十六条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需提供参赛通知,主办单位负担费用或收取相应报名参赛、会务费用的,学校不再报销教师和学生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主办单位不负担费用或收取费用中不含食宿交通费的,学生的住宿费按不超过其他人员标准的1/2、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带队教师按前述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学生受委托参加学术研讨会,或为完成毕业论文外出调研等情况出差,如从相关教职工外来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可执行其他人员出差标准。第九章实习差旅费第二十八条根据教学计划赴外地的实习带队教师在途
10、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前述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实习期间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学生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学生实习的交通工具为火车硬席、轮船经济舱位、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动车、高铁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实习按照就近(直达)原则,可报销学校到实习地点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若实习结束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不高于学校直达实习地点所需的车、船票价据实报销。第三十条学生实习期间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实习单位的住房,实习单位确实无条件解决住宿而必须住宾馆的,应
11、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凭据报销。第十章其他报销事项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的本市县(卢龙县、青龙县)出差,按照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20元/人/天执行。第三十二条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度,按50元/人/天执行;教师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按20元/人/天执行。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海上科学考察活动人员出海补助、保险费报销等事项:工作人员海上作业期间出海补助(含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标准为480元/人/天,学生不高于300元/人/天;出海补助按航次出航自然天计算,应提供由作业船只或所属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
12、的出海证明(包含船舶名称、航次名称、出海人员个人信息、航次起止时间等);出海作业人员购买的出海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在差旅费中列支,凭据报销。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第三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放,报到后结算,多退少补。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就医差旅费:仍执行相关文件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即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因病经卫生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候诊期间的住宿
13、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患者病重,经医院建议、单位领导同意,派本单位工作人员护送的,护送人员按因公出差办理。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凭合法票据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列差旅费科目。但其他票据,如商场、超市等购物票据以及通讯费票据,均不得报销。第十一章报销管理第三十八条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完整,出差人员应有佐证材料证明真实性,填写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审批表(附件2),由二级单位(部门)审批人签批。不能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的不予报销。第三十九
14、条丢失住宿费等票据的,应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丢失飞机票、车(船)票的,应提供购票记录。以上情况需填写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审批表,经二级单位(部门)审批人签批后,按符合规定标准的实际发生额报销。不能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的不予报销。第四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公务出差审批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或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或办理其他事项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寒
15、暑假顺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票据,会议、培训通知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特殊情况还需填写特殊情况差旅费报销审批表。第十二章监督问责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第四十三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二)虚报冒领差旅费;(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或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四)转嫁差旅费;(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使用外来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的,同时可执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