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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无学籍学生和非全日制普通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可参照
2、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分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卫处、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工作的布置、协调、检查、监督及学生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六条各系(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教育教学部负责人、班级导师组成的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各系(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研究、布置、落实及整理学生事故调查与处理意见。第七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保卫处、学生处对各系(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做出每周一通报,每年一评价,
3、对出现严重问题的系(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八条根据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各系(院)具体情况,系(院)安全教育领导小组每学期要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布置学期安全教育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第九条要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及法律意识,使学生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骗、防毒、防意外事故的观念,并熟悉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熟记火警电话、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及学院保卫处电话号码,提高防范及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第十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
4、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要善于利用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第十三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四条各系(院)、教育教学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班级导
5、师工作条例,提高班级导师的工作责任心,严格各项值班制度,加大值班检查力度,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要重点做好学期初、学期末等安全事故易发期的学生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良苗头要及时进行清除和化解。平时要抓好考勤工作,对夜不归宿、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调查处理,不留隐患。第十六条各系(院)、教育教学部负责人要在全面教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对重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抓好特殊学生的教育和转化工作,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时,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八
6、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严禁在教室、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第十九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二十条学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带队,并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学生处审批、报保卫处备案。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院公共财产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院
7、和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保卫处、学生处、系(院)、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过错方进行批评教育,并将调查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或相关系(院)、教育教学部负责人按照处分权限给予过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学生死亡或重伤的,学生所在系(院)要在2小时内报学生处、保卫处和院办公室;学生突发重病须住院抢救和治疗的,系(院)在安排学生住院治疗的同时,要向学生处汇报,有关处室要按规定和要求上报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迅速
8、采取保护现场和取证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学生处、系(院)、教育教学部和班级要加强对相关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保卫处等部门妥善处理。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能部门的意见处理事故,尽快查清事实,分析原因。经调查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要在分管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五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有关部门要
9、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要在一定范围内汇报、通报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教学、实习及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在教学、实习及日常生活中,学生不按要求自行外出就餐发生食物中毒,或因违反学院规定擅自在校外住宿等而发生的各种人身财产安全、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有关费用,除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外,如涉及其他无法避免的费用,由学院和系(院)按照7:3的比例分别承担。第二十九条对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系(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
10、。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由系(院)下达退学决定书,寄送学生本人及家长。第三十条对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学生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二条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或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学生应予休学,休学期满未康复者,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第三十三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根据医院证明,学院认为其生活能够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发给写实学历证明,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