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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
2、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分别由纪委、工会、团委、就业处、保卫处、总务处、法律咨询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三)提出处理意见;(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受
3、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
4、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受理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
5、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四条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第十五条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
6、效。第十六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同意,但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第十七条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第十八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则对该案应当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第十九条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二十条学生如
7、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一条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第五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以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处
8、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五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六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七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作出处分(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四)举证,质证;(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八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