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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租赁费管理制度一、对外租赁房屋的有关单位(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除学院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二、学院出租房产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三、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四、学院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五、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水费等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六、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
2、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有未结清费用的,不得退回装修费用和租赁押金。七、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八、学院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九、学院房屋租赁收入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十、学院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租赁方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赁费,学院财务处负责租赁费收取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