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 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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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摘要:目前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趋势明显,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文章试图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基础分析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并类比了承运人责任,认为生产者责任应当加重。关键词:无人驾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2016年1月20日,国内首例披露“无人驾驶汽车”致死事故,特斯拉使用人因使用“无人驾驶系统撞上一辆正在作业的道路清洁车不幸身亡,并负主要责任。此类事例全球范围内仍有发生,随着人工智能进程,无人驶技术作为其下分支发展之势态阻挡。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几乎空白,因此文章就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2、一、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及责任构建的重要性目前,内华达、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密歇根和哥伦比亚特区都已通过了无人驾驶车辆的规定。内华达州是第一个通过无人驾驶汽车立法的州。无人驾驶车辆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在道路上行驶和交互交通控制装置的车辆,而不需要驾驶员主动操作任何车辆的控制系统。无人驾驶汽车的众多社会效益虽然能吸引许多公司的投资,但由于研发成本高昂,加上潜在的高成本的侵权责任,企业可能会对投资开发技术犹豫不决。建立一个确定侵权责任的可靠系统将将让更多的技术更快地进入市场。美国国家交通安全管理局率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水平分为。4级,以后的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确定了一套不同的、更复杂的标准为05级。

3、文章讨论的对象是最高级的自动化水平,即脱离人为操控独立运行的汽车。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多元归责原则构建我国现有法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道路交通安全证第76条的规定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二元体系,即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原则。我国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即便现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也经历了30年的发展,五个阶段的变化。以下就无人驾驶汽车的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类型作分别分析:(一)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采用的是过错推定

4、责任原则。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界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驱动核心是动力装置驱动还是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显然,无人驾驶汽车并不符合非机动车的标准。同时,无人驾驶汽车虽然不严格符合机动车的定义,但是有着重要共同的特征:相比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本着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的理念,不妨让此情形的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汽车保持相同的标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人驾驶汽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二)无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和有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归责原则可以比照机动车之间的归责原则

5、适用,即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驾驶、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以人为本,照顾相对弱势群体的体现。而无人驾驶汽车之间造成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害,双方都并不具有更高的躲避危险的能力或者说都具有同等的机动性,基于此的同等地位不再凸显弱势方,也就不需要过错推定原则对一方加以特别保护。无人驾驶汽车和有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主要区别仅是对他人尽注意义务的主体不同,智能计算机拟制人为分析数据控制汽车和人为司机能力的差别可能会造成处理方式的不同,但绝不影响两者机动车的同等法律地位。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84条第一款规定就是有关机动车赔偿的规定“当两车相撞时,每辆车应被视为对该事故付均等的责任。这并

6、不是指事先推定双方均具有过错,而是在双方过错份额无法认定时的推定。因此,无人驾驶汽车和有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也可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三)二元一体的归责原则体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无人驾驶汽车有一定的可适用性。在逐步过渡到无人驾驶汽车时代之前,可以在其中另行加入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条款或章节,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减少另行制定专门法律的社会资源,又能减弱法律的滞后性,保持与时俱进。因此,涉及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包括:(1)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2)加害人为无人驾驶汽车一方,受害人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7、一方;(3)遭受的损害须为人身损害。故过错原则适用的情形有无人驾驶汽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三、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的确定(一)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汽车驾驶人,若非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仅因汽车驾驶人违反所负担的交通规则和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前文所限定的,无人驾驶汽车已达最高自动驾驶技术,这意味着原先驾驶人所负担的义务转由无人驾驶系统承担,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义务必然仅限于对无人驾驶汽车本身的检查、维护或无人驾驶系统的升级更新等。按照民事

8、责任的划分,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或使用需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只是工业化下的产物应属法律个别规定。(二)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的责任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承担的责任相比传统驾驶人有所降低,但是责任的总量并不会改变,故无人驾驶系统所负担的义务转由无人驾驶系统供应商,当无人驾驶系统供应商与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一致时,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无人驾驶汽车显然符合产品的定义,即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者所承担的除了产品责任,还承接了驾驶人的责任,那么这种加重责任是否是合理的?在无人驾驶汽车运行的状态,车内的人员均失去了驾驶人的属性,相反无人驾驶系统更像是驾驶人。在发

9、生交通事故的时点上,无人驾驶系统占据了支配地位决定汽车的走向。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应当保持与普通承运人的注意义务。虽然生产者并不从事公共交通服务,但是其所管理的无人驾驶系统无不体现了这种属性,即运营商控制了运输方式,乘客将自己置于驾驶员的监护之下。普通承运人对乘客所保持的最大照顾义务,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者也应当保持相同的标准。综上所述,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由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第五章规制,但是它吸收了传统驾驶人的责任,因此是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承当主体。当乘客不存在过错,如未干预无人驾驶,已尽日常车辆、系统的检查维护义务时,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损

10、害赔偿责任,当然,由于驾驶人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融合,生产者也可以主张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免责事由。另外当无人驾驶系统的供应商与汽车生厂商不是同一主体时,则依照汽车或者无人驾驶系统的各自的缺陷承担责任。对外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销售者,无人驾驶系统供应商和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内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参考文献1JessicaS.Brodsky,AutonomousVehic1eRegu1ation:HowanUncertain1ega11andscapeMayHittheBrakesonSe1f-DrivingCars,31Berke1eyTech.1J.2016:85112Benjamin1

11、Schime1man,HOWTOTRAINACRIMINA1:MAKINGFU11YAUTONOMOUSVEHIC1ESSAFEFORHUMANS,49Conn.1.Rev.2016:327.引杨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现状和展望山.上海汽车,2014.14|杨立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J.法学,2008(10):109-118.5任禾.无人驾驶J.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3(12):87-89.16冯洁语.人工智能技术与责任法的变迁以自动驾驶技术为考察J.比较法研究,2018(02):143-155.17赵先飞.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J.蚌埠学院学报,2018(01)

12、:90-93.18陈晓林.无人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对策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79-85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于有效化解纠纷,救济权利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着手,分析其界定的现实意义,进而分析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包括理论基础和认定标准两方面,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德国的考察,阐述目前学界在认定此主体方面的主流观点。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针对近年多发的交通事故,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补偿,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3、将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笔者将从其概念及界定入手,展开对此相关问题的探究。一、概念辨析及界定意义(一)概念辨析要明确上述责任主体首先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责任主体”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责任主体”指违反道路安全法规,直接或间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其发生负有责任,并通常应受行政处罚的人。这一概念属行政法范围,着眼于该方面的管理和处罚,责任主体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这一概念属于民法的范畴,着眼于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承担的系民法上的责任。通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就应

14、对结果担负起责任,那么为何会有上述两个不同法律概念的区分?这是因为生活中很多时候,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主体,与造成事故的直接致害者并不相同。换言之,造成了事故的人,不必然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界定意义当所有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以及更多更复杂的情况下,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准确区分这两个不同概念,是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司法裁判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1 .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可确保受害人在受有损害时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由于赔偿主体不明而导致被害人不能及时索赔。另一方面,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是驾驶人,但很多时候驾驶人都受雇于他

15、人,缺乏赔偿责任的履行能力,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得到充分赔偿。因此,正确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使受害人获得及时补偿,权益得到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 .合理分配损害赔偿责任现实中的交通事故案件种类繁杂、情况各异。事故责任可能归于当事人双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也会有多个。我国司法机关以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思想为重,过度“保护弱者造成不公平判决时有发生。在确保赔偿权利人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赔偿责任人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能正确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合理分配其赔偿责任,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和谐稳定。3 .构建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明确上述主体,才能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体系,当出现问题时,

16、可以据此公平高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认定标准的明确和相关立法的完善,能够进一步规制各方主体的行为,使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在机动车运行时自觉约束自身,树立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二、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依据(一)理论基础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学理探讨中,认定上述主体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认定标准,以下具体阐述。1危险开启理论该理论认为,现实中,有很多危险物和活动,持有危险物或从事危险活动者,是可能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危险来源,是开启危险者,其应承担高度注意义务,即使没有过错,对损害也需搪责任。为了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必须要允许一些危险源存在,但开启危险的人就应当承担充分的注意和管控义务,尽可能将危险程度控制到最低。若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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