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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为加强车辆管理,保证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爱车节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坚持公务优先、长途优先、急事优先的原则。第二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和无派车单出车。第三条:车辆应经常保养和维护,不得带故障出车,需送汽修厂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由驾驶员上报局办公室,提请局务会议审查批准。第四条:车辆凭局统一印制的“派车单”出车。用车单位应提前一天向局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办公室根据用车情况统筹安排。第五条,安排用车后,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相关内容,派车单一式两份,经局领导批准后一份报局办公室备案,一份交驾驶员保管。第六条:车辆燃油按核定的耗油标准及里程由驾驶员凭派车单交财务人员跟车加油。第七条:工作人员县城内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特殊情况应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严禁私自出车。第八条:夜间及节假日因特别公务需要出车的,由用车人请示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安排,用车结束后,第二天按程序补办派车手续。第九条:车辆回程后必须停放到局大院内指定的车位、车库。第十条:上下班原则上不专车接送,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