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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污染事故。(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
2、、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A)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二、重大(I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S)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3、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七)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八)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九)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
4、物事件。三、较大(III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S)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IV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