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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级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意识,不断规范经济秩序,提高财务运行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院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第三条本办法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别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
2、上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做到依法管理、各司其职、权责统一,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经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各级人员包括负责组织、参与学院及各部门财经活动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其他人员根据工作权限承担不同的责任,按照决策,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领导类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各级人员对其管辖和负责工作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政策,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领导干部对履行
3、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S)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后果的;(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
4、产、国有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S)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
5、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二章院长经济责任第六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七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资金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
6、议内容。第八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第九条根据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对外融资、投资计划、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外资金项目的审批。第十条负责审签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等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报告、请示以及筹资、融资协议等重要文件材料。第十一条负责督促院内资产管理部门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二条负责研究、拟定学院会计、审计机构的设立方案,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监督制度。第三章分管财务副院长经济责任第十三条分管财务副院长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对学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会
7、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学院正常财经工作秩序。第十五条代表院长负责审查、拟定学院各项财务政策与财务制度,审查融资、投资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并对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第十六条负责制订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预算分配与调整方案,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草案,并负责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提高预算执行力,确保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收支平衡。第十七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收费政策,审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私设“小金库”。第
8、十八条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方案,支持和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九条代表院长沟通协调、处理学院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事项。第四章各分管院领导经济责任第二十条各分管院领导应遵循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分管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积极争取、落实分管事项的专项经费拨款及相关业务收入,组织分管部门根据业务活动内容和预算方案进行再分配,并对分管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确保预算经费开支的效益性和真实性。第二十二条组织分管部门对预算经费和各项资源配置、使用效益和效果进行监督、检
9、查和考核,并进行项目经费绩效评价,防止各类资产造成重复购置、闲置、浪费。第二十三条负责维护分管部门购置、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四条督促分管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禁止违规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事项,严禁私设账外账、报假账、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第五章计财处处长经济责任第二十五条计财处处长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主持、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对经济事项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组织会计核算,按时编制和
10、报送财务报表,保证年度预决算报告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七条全面准确掌握学院总体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参与学院各项经济计划、远景规划、项目投资的论证与考察、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审议等重要经济事项。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负责拟定院内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运行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依法组织学院各项收入,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监督所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并纳入财务集中管理与核算。第三十条负责组织编制学院财务预算草案,提出预算调整和年度财务决算建议方案;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果。
11、第三十一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负责资金调度,控制、调剂资金流向与流量,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收费政策,拟定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核准、办证、公示,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行为。第三十三条负责计财处内部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聘用、轮岗交流;组织对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财务人员的各项业务考核,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计财处副处长经济责任第三十四条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处长依法管理全院财务工作,保障财务活动规范、有序、持续、健康运转,对分管业务
12、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三十五条协助处长组织制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增收节支,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第三十六条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算草案与分配方案,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核算体系,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按程序反馈和公开财务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负责组织完成日常业务工作,领导和指导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行,严格执行预算,保障教学科研活动、后勤服务正常运转;组织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客观反映财务成果与办学效益。第三十八条负责清理学院债权债务,及时协调、沟通和理顺相关业务关系;配合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程序及时
13、进行资产损溢的账务处理;强化财务监督,防止教育资源的浪费与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九条负责会计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与培训,提高综合管理与服务技能。第四十条协助处长拟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计财处内部岗位责任制、完成财务人员聘用、轮岗交流以及对在岗会计人员的各项业务考核工作。第四十一条代表处长主持、管理财务处日常行政事务与会计业务工作期间,对相关事项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七章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是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有经济活动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等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十三条
14、负责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会计制度,遵守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实行集中管理与核算。第四十四条对本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内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本部门收支预算的编报与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负主要责任。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学院预算与分配政策,对学院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分配资源的合理使用负领导责任。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学院“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能,遵循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保证本部门不违规收费、不截留、不私分学院收入,不私设“小金库”。第四十八条负责本部门所有经费支出的审核与审批,并对审批结果承担领导直接责任;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经
15、办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凭证,套取预算资金。第四十九条负责制定本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与分配方案,实行财务公开,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第五十条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与院资产管理部门对账,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第五十一条负责接受审计、计财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章会计人员经济责任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经济责任是指在职、在岗的普通会计工作人员,根据会计法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应承担直接责任。第五十三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政策与法规;主动协助计财处领导班子执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按岗位职责要求处理日常经济事项。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内容,健全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按
16、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簿。负责对院内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认真履行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第五十五条负责拟定常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按各自职责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第五十六条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收入,准确使用各类收费票据,及时足额收取相关费用,按规定上缴国库,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第五十七条加强资金管理,每月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执行日清月结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超限额库存现金,保障资金安全。第五十八条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印鉴章和收费票据、空白支付凭证、商务卡、国库支付密码等实行分人保管、层层授权、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