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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十大生态环境典型案例2023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24件,罚款9190万元。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10件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占用湿地等方面。案例一、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哈尔滨某防水公司在日常生产防水材料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后的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
2、物(石油烧类物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姜某既未按规定安装油水混合物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将油水混合物交由专业危废处置机构处理,放任其公司厂长随意倾倒危险废物。2018年至2019年间,倾倒油水混合物重约20余吨。经鉴定,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0万元。2023年以来,姜某串通哈尔滨市香坊区相关部门人员将该公司产出的油水混合物倾倒在排雨水井内,倾倒的污染物通过该井流入马家沟河,造成河水严重污染。经鉴定,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0万元。现马家沟污染区域已修复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环境应急检测费用合计36.24万元。查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因污
3、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姜某等六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5千元不等罚金;判处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检测和清理马家沟污染费用共计人民币126万余元;责令通过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启示意义本案对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施以刑事制裁,特别是附带民事部分判罚款项用以清洁、修复污染河流,最大程度挽回了生态环境损失;责令偷排企业和违法个人在媒体公开道歉,有助于营造珍爱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对各类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自觉承担生态保护主体责任起到了法
4、治教育作用。案例二、哈尔滨市某塑料制品厂非法经营危险废物案案情简介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检测,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版)和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该塑料制品厂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查处情况该塑料制品厂的行
5、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该塑料制品厂已停产关闭,厂内设备、原料、产品已清理完成。启示意义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是近年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该案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危险废物,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随意堆存、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恶劣。哈尔滨市道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在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通过
6、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介入,及时固定证据,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判断环境污染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及污染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案例三、齐齐哈尔市周某某偷排超标有毒污染物案案情简介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齐齐哈尔某农场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排放的废水释放刺鼻异味、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生产台账记录不清等问题,经现场采样,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企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流程。为查找超标原因,追溯可疑污水来源省、市两级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生活污水处理厂周边全部工业企业、居民区及污水井管
7、道进行排查,启用无人机巡查并调取问题点位井附近“天眼”监控摄像头,锁定了嫌疑吸污车。通过联合市公安局对橡胶厂进行突击夜查,最终确定了周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手续,私自将生产胶粉产生的废水存入两个蓝色大罐中,并雇佣吸污车将蓝色大罐中的废水抽排至北大荒康庄路污水厂西500米的污水井中的违法事实。查处情况周某某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有毒水污染物,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
8、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检察部门也已提前介入,计划进行公益诉讼。启示意义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有效联勤联动,一方面及时获取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另一方面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召开行刑衔接专案会审,有效解决了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难题,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进而推进案件顺利侦破。案例四、佳木斯市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佳木斯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9、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执法人员立即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排查,并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分别询问,最终李某承认曾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查处情况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立案后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3月11日,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
10、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环境污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启示意义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第三方检测单位辅助执法挖掘异常线索,精准锁定了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环境违法犯罪,充分展现省、市两级在办理大案、要案中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打击违法行为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案例五、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周边空气中异味较明显,经执法人员对该区域涉气企业排查,确定异味来源为
11、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其产生的废气采取“一级酸洗+两级水洗”方式进行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级酸洗设施的加酸喷淋泵停用,2个降温釜、4个结晶釜内产生的废气未经一级酸洗设施处理,直接进入两级水洗设施处理。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查处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内,修复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加酸喷淋泵,拆除第一级水洗罐
12、废气进口处的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要求产生的废气全部经“一级酸洗(5%盐酸溶液)+两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启示意义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大庆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甄别研判,快速开展调查摸排,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案例六、鸡西市某非法染料加工厂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鸡西市公安局对梨树
13、区穆棱矿平岗委某非法染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现场未生产,无工商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手续。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于2023年10月开始建设,2023年3月初建设完成,截至现场检查时共调试生产20天。正常生产时每天产生50吨左右生产废水,该厂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坑塘内存放,待水位达到一定位置后,雇佣罐车拉运至牡丹江市八面通狗子沟四队的废弃矿井内和鸡西市恒山区义安村原砖厂内废弃矿井内。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区西侧坑塘中废水进行采样,采样检测结果显示生产废水中铜离子含量为376mg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T996)中总铜排放标准限值10倍以上。该厂负责人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
14、暗管排放坑塘内存放,并将坑塘内存放废水拉运外环境排放,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观故意。查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该工厂处罚款人民币60.8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启示意义严查偷排行为,打好配套办法“组合拳”,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手段落到实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
15、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案例七、七台河市某石墨加工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七台河市公安局、七台河市新兴生态环境局、七台河市勃利生态环境局、勃利县公安分局分别对勃利县、新兴区辖区内石墨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企业将生产石墨过程中压滤产生的废水利用地下井、旱厕进行偷排,或直接排放至人工林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控制,并对生产原料、产品、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同时,联系七台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现场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现场废水的汞、碑、铅、
16、镉、铭等重金属指标均存在超标,最高超出指标限值68倍。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七台河市公安局,目前,共计抓捕犯罪嫌疑人30余人,刑事拘留8人。启示意义本案是七台河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近年来查处的最大涉水环境污染犯罪系列案件,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严厉打击下,目前非法生产石墨行业在七台河境内实现清零,对全市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宣传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同时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七台河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环保+公安+监测”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寻找和锁定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证据;监测人员及时采集样品,对案件的定性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