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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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服务指南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投诉处理流程图1二、投诉的渠道2三、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2四、投诉受理的条件3五、不予受理的投诉3六、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4七、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投诉范围4八、招标投标活动常遇问题解答5九、招投标投诉书(范本)14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服务指南一投诉处理流程图二、投诉的渠道1、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和资金运用股)投诉受理电话:2、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和资金运用股)具体地点:厉山镇厉山大道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和资金运用股)706办公室。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上交易平台:

2、9000三、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四、投诉受理的条件1、投诉人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2、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了有效线索;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己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投诉;5、投诉书的格式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不予受理的投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

3、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己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己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8、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六、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

4、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己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4、属于利害关系人(非投标人)投诉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5、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七、受理投诉范围(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5、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八、招标投标活动常遇问题解答1、招投标争议的类型及其解决方式?答:招标采购争议按照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两种类型。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

6、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采购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异议(质疑)、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及其他方式。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向招标人提疑问与提异议有何区别?异议与投诉又有何区别?答:(1)疑问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具体事务性问题,针对的是普遍的共性问题。(2)异议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在招标活动其它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损害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

7、、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针对的是特殊的个性问题。(3)提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时间之前提出(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异议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时间前提出。(4)疑问及其回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投标所需的信息,异议只需向提异议者回复。当然需要对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文件的潜在投标人。(5)异议是向招标人提出,投诉是向监管部门提出。3、如何理解投诉主体应当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中的“其他利害

8、关系人”?答: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主要有:一是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二是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三是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可能与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绑定投标,这些分包人和供应商和投标人有共同的利益,与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四是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是投标工作的组织者,其个人的付出相对较大,中标与否与其个人职业发展等存在相对较大关系,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利害关系人。4、如何理解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10天内提出投诉是基于效率考虑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9、应当知道”应当区别不同的环节,一般认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后,投诉人应当知道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一定时间后应当知道其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开标后投诉人即应当知道投标人的数量、名称、投标文件提交、标底等情况;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应当知道评标结果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资格预审评审或者评标结束后,应当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招标人未委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或

10、者评标报告后,应当知道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或者评标的情况等等。5、是不是所有投诉都要先提异议?那么,哪些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异议,具体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招标人不回答异议怎么办?答:不是所有投诉都要先提异议后才能投诉。如:投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提异议的具体时间规定为:一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二是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三是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

11、当场作出答复。四是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招标人在3日内不作出答复的,说明情况,直接投诉。6、如何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投诉不予受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该规定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第33号)第68条。该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

1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践中投标人利用非法手段,通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投诉,是各地投诉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根源之-O获取这些信息和资料要么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要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提出的投诉应当予以驳回。如现实中有的投诉某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的在中标结果未公示前投诉某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业绩成在造假等等。7、某投诉人投诉的所有事项都属于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但投诉书中有的事项已提出了异议,有的没有提出异议,怎么处理?答:对依法应当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不予

13、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8、投诉后,投诉人可以撤回投诉吗?答: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1)己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9、对监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处理?答;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也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14、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0、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情形是招标人禁止的行为?答: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有9项禁止的行为;(1)不得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不得规避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3)招标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4)不得透露潜在投标人;(5)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限制投标人竞争;(6)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7)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改变中标结果;(9)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的作了细化规定;(1)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5、3)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6)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购,且未履行批准程序;(7)不允许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8)不得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事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得违背国家强制时间规定;(10)不得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11)不得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12)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估算价2%)、履约保证金(10%)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14)不得泄露标底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15)不得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16)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予答复或不按法定时间答复;(17)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18)不允许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19)不得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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