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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山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我县辖区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一)涉及的河道及范围。本方案中河道采砂涉及的河道为我县河道,在河道的河砂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
2、动,适用本方案。(二)采砂计划。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县水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小北江海事处、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阳山航标与测绘所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县水利局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对可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勘测,明确可采区的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数量等。二、依法招标、严格许可(三)河道采砂许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人。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
3、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各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在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河砂开采权招标,考虑采砂各项成本后确定最高和最低价,实行以合理标价中标为原则。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具体限价标准由县水利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中明确河砂开采权出让的最高和最低限价。中标人只负责河砂的开采,开采出来的河砂统一堆放到合同约定地点。(四)河砂开采权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按规定办理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有关手续,解决河砂开采过程中的民事问题;接受河道采砂“采销分离”管理模式,按
4、要求负责将开采上来的河砂统一堆放到合同约定地点;落实河砂开采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采区完工验收等。(五)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县水利局与中标人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型、功率及其数量,实行河道采砂“采销分离”管理模式等内容。(六)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依法办理可采区河砂开采各项施工审批手续后,凭采区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依法向县水利局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县水利局按照省市水利厅制定的式样印制并向中标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三、“
5、采销分离”管理模式(七)开采与运输。中标人负责河砂开采、运输及堆放并获得开采费用。开采费用在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由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支付。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配备警戒设备后方可作业。中标人根据条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采河砂,并将开采上来的河砂统一堆放到合同约定地点。(A)河砂销售。中标人开采上来的河砂所有权保留于国家,由阳山县人民政府授权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接收并按照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四、加强领导、全程监管(九)开采全过程监管。统筹县、镇两级政府力
6、量,加强对河砂开采全过程的监管。成立以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公资办、县市场监管局、小北江海事处、省北江航道事务中心阳山航标与测绘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阳山县境内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机构、工作经费、职责及人员管理等另行制定。(十)采砂活动监理。县水利局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十一)对中标人开采河砂总量的核定。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库库
7、区、湖泊)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的行为。采砂作业工具、运输车辆需备案登记入场作业,利用视频监控以及其他信息化措施加强采区、采区与配套砂场水域以及配套砂场的管理。加强出场入场的监管,出场发放登记合法来源四联单数量与入场地磅称重计量数量双结合进行计量,并采用授权销售人的指定堆放点进行堆放前与堆放后测量计算。采用以现场监管人员或者采砂监理单位签发合法来源证明四联单据登记运输总量及入场地磅称重与堆放场的测量计算出来的理论可采砂量方式相结合进行核定,三种测算方法中以地磅称重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十二)停止采砂。当采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中标人须立即停止采砂:一是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二是核定
8、的采砂总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三是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含控制高程);四是违反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县水利局决定解除合同的。中标人应在停止采砂后两天内将采砂作业工具撤离现场,县水利局依法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六、其它(十三)完工验收。采区完成开采后,县水利局按要求组织采区设计、监理、中标人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由县水利局主持采区采砂完工验收。(十四)监督检查。县水利局和开采计划区有关镇(乡)要履行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国资办、海事、航道、工信、住建、审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河砂开采、运输、销售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十五)收益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收益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现场驻点监管、采砂监理、河道执法、河道维护、涉水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等。具体收益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水利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十六)本方案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