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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有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1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二)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
3、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四)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六)同意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2控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七)应当履行的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与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与个人,给予表
4、彰与奖励。第九条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与其他合法权益。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与未成年人与受委托的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3保障。在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
5、组织。第十一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造良好、与睦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与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与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一致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与思想道德状况,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与道德品质,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与技能,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劳动与活动。第十二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同意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者休学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教
6、育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同意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学校的指导,掌握正确4的教育与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第十四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并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有关指引。第十五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与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三)旷课、逃学;(四)沉迷网络;(五)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六)赌博、偷窃、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七)携带管制刀具与其他危险品
7、;(A)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九)阅读、观看、收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恐怖内容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与网络信息等;(十)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十一)其他不良行为。第十六条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三)同意、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与结婚;(四)同意、强迫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同意、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七)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8、而拒绝履行监护责任与抚养义务;(A)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与健康的行为。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与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进展的特点,实施素养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进展。学校应当支持与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与6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与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课时与作业量的规定。不得以各类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与参加文化、科技与公益活动的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者变相
9、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者测试,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与名次。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活动设施与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与设施。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习惯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教职员工对校园内及其7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托
10、儿所应当定期检查校舍与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改善卫生条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与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者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定期组织自救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者法制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制、道德与自我保护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与公共安全知识。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对
11、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与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积极的关心与指导。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生活辅导员,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8期间的生活指导与安全保护。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反映与熟悉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并加强教育、管理。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本人与其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与申辩,并给予书面答复。受处分的未成年学生确已悔改的,毕业时其处分记录不
12、载入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人收取费用;(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者变相索要礼品与财物;(四)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与其他物品;(五)为谋取经济利益要求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同意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未成年人,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便利与帮助。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熟悉与掌握留守未成年人的
13、基本情况,加强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与管理工作。第四章国家机关保护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同意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与流淌人口中的适龄未成年人同意义务教育,并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与智力残疾的适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违法开除未成年人与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留守10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指导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14、等社会团体、学校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督促、生活关爱、心理疏导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指导与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为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与支持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学校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场所与设施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县(市、区)应当有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者改建的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建设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设施。未成年
15、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者转作他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与文化体育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就近新建不低于原标准的活动场所与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11动的文化、体育、科普场所与设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与设施,定时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与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与文化体育设施。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有关营业场所的行为。公安、文化、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与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与手机接触不健康信息。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鼓励与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的进展与文化产品的创作。新闻出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与教辅12读物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第三十四条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