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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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与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与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各级各类事

2、业单位(下列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含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与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与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第六条主管部

3、门负责本部门或者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八条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与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根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含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4、的范围要紧包含:(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通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缺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H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含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与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等。(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三)报废是指经

5、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者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缺失、非正常缺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六)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缺失,进行核销的行为。(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A)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与程序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1、省级

6、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者召开与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下列的资产,资产为

7、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下列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者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与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行

8、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者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

9、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者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六)其他有关文件与需要说明的

10、材料。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对外捐赠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与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根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

11、当根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与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与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八条同意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与资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者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者符合规定

12、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有关文件与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二H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与资料:(一)资产置换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者房屋产

13、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五)本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六)置换协议;(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A)其他有关文件与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与资料:(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与非正常缺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五)非正常缺

14、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七)其他有关文件或者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缺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缺失处置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四)债权或者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与具有法定根据的证明材料;(五)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六)其他有关文件与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

15、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一)货币性资产缺失核销申请书;(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与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四)债务人死亡或者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O(六)其他有关文件或者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二十五条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缺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务必对罚没资产进行全面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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