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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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32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

2、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建立项目库,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专项资金测算基础数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金额。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等,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

3、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等。(二)考古。主要用于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等。(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工作和事项。第七条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4、。(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两古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五)预防性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设备费、材料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六)数字化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

5、费、设备费、材料费、软件开发购置费、评估测试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七)文物陈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八)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九)其他文物保护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数据库建设和运维等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第九条专项资金科导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6、,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出的其他支出。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所涉及项目原则上为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审批同意且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专项金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核定。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分级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其中,项目如涉

7、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申报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凡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库项目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项目保护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对于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由委托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评审控制数纳入项目。第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年度工作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排序根据项目排序和项目预算评审、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实施周期和年度预算需求,由省文简口旅游厅、省文物局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其

8、中,州(市)及州(市)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预算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15%o第十五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将专项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时限要求下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后,应结合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3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以重复评审等形式截留项目资金。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9、效益。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在确保完成当年文物保护项目基础上,州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州级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规统筹使用资金。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将项目总预算控制数作为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合理划分采购标段,同一标段应尽量采取整体采购的方式,

10、由同一单位承接,未经本级文物部门批准不得分包。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批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我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与使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

11、意见,并上传到项目库。未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项目通过验收后经财务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T月内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尤其是资金量大、覆盖面广、实施期长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及

12、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绩效整改、政策完善和改进管理的依据。可对绩效自评等级为优的,根据情况予以优先保障;等级为差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强化督促并适当核减项目预算。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对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将追回专项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2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专项资金。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

13、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彳王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管理使用、项目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于4月底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示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

14、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州(市)文旅部门,应根据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绩(2023)10号)定期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报送信息,每年12月20日前将绩效跟踪总结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第二十七条各州(市)结合自身实际,可参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2018178号)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财教(2023)244号)及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简口旅游厅、省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15、行。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文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文财(20188号)同时废止。附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文化口旅游厅云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相关链接: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滨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目景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沟通协商,

16、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了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29条,包括总则、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申报与审批、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附则。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制定依据、资金定义及管理原则、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原则。第二章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共5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围绕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工作四个范畴,支持符合条件的文物本体维修、考古调查及发掘、保护性工程等九个方面。同时规定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文物征集等支出,且不得用于与文物保护无关支出。第三章申报与审批,共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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