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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投诉管理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确及时接待处理好医疗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创建和谐医院的需要,为此制定此制度。一、适用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二、内容:在本单位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或投诉。三、组织领导:医院成立纠纷及投诉接待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业务和综治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医患沟通室。四、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对单位发生的纠纷及投诉统一决策部署。(二)办公室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组织、协调、参与纠纷的接待处理工作。五、要求1、各科室要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在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和投诉,对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医务科做好汇报。2、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在直接或间接接到纠纷或投诉时,执行首接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或拒绝;对单凭个人不能处理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处理。3、各科室要建立医疗纠纷和投诉接待登记本,接待处理纠纷时要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完结的要存档。4、在接待调查了解纠纷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5、对重大的纠纷事件,必须按规定在1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