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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提高学校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采购活动按照学校有关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图书出版、期刊出版和论文发表服务项目的采购按照学校有关图书、期刊出版和论文发表服务采购管理的规定执行,文献资源的采购按照文献资源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含本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得将应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第四条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校内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好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细则和流程须报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各单位应当成立采购执行小组,具体负责明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审查采购合同、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等。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校内各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自行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工作负责。采购执行
3、小组是自行采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负责。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在执行采购前应当完成立项工作并落实经费。第六条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可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第七条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时,应认真做好调研工作,遵循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等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预算金额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当由各单位采购执行小组负责。第八条预算金额1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当形成采购记录表,由各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副职领导及单位正职领导签字确认并存档。第九条对于预
4、算金额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校内各单位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当在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公开采购结果。采购结果按采购类型进行公开,货物类项目公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供应商名称、关键技术指标、预算金额、成交价格等;服务类项目公开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供应商名称、预算金额、成交价格等;工程类项目公开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量、供应商名称、预算金额、成交价格等。第十条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由校内各单位内部审核,并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签订,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采购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及采购文件一致性负责。校内各单位应将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
5、万元(不含本数)的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已签订合同提交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一条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校内各单位也可委托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其采购按照*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及*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大学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自行采购项目进行履约验收。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好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存档工作,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并建立电子档案。第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工作。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应接受学校审计室、计划财务部(含招投标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校内各单位基层纪委应当履行采购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范与监督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