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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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版)为做好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及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省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本着“分类分级、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部门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二、组织实施(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

2、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省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省长担任监誓人,秘书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担任主持人。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委托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实施。(二)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宣誓仪式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其委托的负责同志担任监誓人。三、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

3、国努力奋斗!四、宣誓程序(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二)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三)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四)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五)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五、仪式要求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的,由宣誓仪式组织者从宣誓人中指定1人领誓,宣誓时,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及其他宣誓人依次报出本人姓名。六、有关事项(一)按照有关要求,省政府及

4、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应在任命后1个月内组织实施。(二)宣誓仪式举行地点由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一般安排在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摆放宣誓台,宣誓台上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三)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四)宣誓人员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五)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重复宣誓。(六)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应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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