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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条监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组织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第四条安全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
2、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储存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药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