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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与受检者防护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一)对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员工进行国家相关的放射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的培训,提高放射工作人员对电离辐射防护安全知识。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将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二)在从事放射线就业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健康体检。(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如发现异常再增加检查频度及检查项目。
2、(四)在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五)体检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将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六)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七)放射工作人员上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送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尊重检测报告所指出的问题,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八)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医护人员接触射线时,必须戴铅眼镜、铅手套、铅帽及铅围裙等防护用品。(九)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十)放射工
3、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等。结果上报放射安全委员会并告知其本人。二、放射检查患者防护(一)放射检查过程中,尽量不支持家属陪检,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建议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二)3个月内的妊娠妇女一般不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特殊情况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进行。(三)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四)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对儿童进行放射性检查时,根据检查
4、需要对其性腺部分进行适当保护。三、放射工作环境及设备管理(一)对新、改、扩建放射诊疗项目及新增设备必须在项目立项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按规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放射设备机房设置位置合理,应考虑到周围环境的安全要有足够的面积和高度,周围墙壁、门窗均应达到防护标准。须配备受检防护用品,如监测设备、报警仪器等。(三)放射工作场所有电离防辐射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清晰。(四)放射设备工作时应检查红色警示灯是否正常,开机时门窗应关闭。(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每年由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所有已开展检定工作的放射设备进行计量检测,内容包括放射剂量、图像分辨率、线性、重复性等。(六)设备科专人负责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Q(七)发生放射事故,必须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理。四、质控与监督检查(一)放射诊疗科室质控小组根据相关要求每月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二)院级医疗质控部门负责全院放射诊疗科室放射防护安全的监控管理,行抽查,并纳入科室质量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