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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提高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围绕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深化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健全应用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第三条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以学生成长成才为导向,以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为目标,构建专业动态调整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准入、预警与退出长效机制。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
2、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多学科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准入、预警、退出的咨询、审核与决策工作。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现有专业结构、招生就业情况、人才培养达成度等,对本校专业设置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专业准入、预警、退出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方案。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协调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系(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检查、评估、指导工作。第八条各系(院)主任(院长)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3、。第三章专业准入第九条学校新设置专业应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以下全部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内的专业;有详实的新设专业调研分析报告;(二)有相关学科和专业为依托,提倡充分发挥现有学科专业综合优势,推进专业集群式发展;有专业建设规划;(三)有稳定且紧缺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能够承担人才培养需要的基本教师队伍;(五)有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六)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七)符合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八)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4、第十条系(院)每年申请新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根据情况每年新设置专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第十一条各系(院)申请新设置专业,应在当年5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系(院)发展规划;(二)新专业设置论证报告(须有不少于2名校外行业企业专家参加);(三)申请表及相关数据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四)拟设置专业建设规划;(五)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六)其它必要补充说明材料(具体以当年通知要求为准)。第四章专业预警与退出第十二条专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人才培养达成度低、招生情况差、就业率较低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或停止专业
5、招生。第十三条学校每年春季学期开展校内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第十四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任何两项的专业,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实行校内专业预警。对预警专业实施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止招生,同时缩减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公布预警的专业;(二)广东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结论为“不通过”或“未达标”的专业;()近两年协议初次就业率(含考研率、留学率)低于70%的专业;(四)办学条件与师资队伍不足,生师比低于“国标”要求50%或30:1任一条件的专业;(五)学科专业学习满意度低于85%的专业。(六)普通类专业招生报到人数不足30人,艺术类
6、专业招生报到人数不足20人。第十五条被预警专业所在系(院)主任(院长),应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研究专业建设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与改进措施,进行整改。第十六条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停止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实行专业退出。(-)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二)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三)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四)普通类专业连续两年招生报到人数不足30人,艺术类专业连续两年招生报到人数不足20人;(五)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含考研率、留学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后三位的专业;(六)学科专业学习满意度低于60%的专业;(七)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的专业。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