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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中的基本保障作用,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
2、诚实信用、自愿高效原则。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开展,由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二)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登记服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二、登记申请(三)登记前的数据存
3、证公证。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提前进行区块链等可信技术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提升数据的可信赖、可追溯水平。提供数据存证和保全证据公证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并向登记平台提交资质和可信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将相关系统与登记平台对接。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过程数据的存证、公证,提升全过程动态管理水平。(四)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当通过登记平台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登记申请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名称格式为“应用场景+数据。2 .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说明数据所属行业。3 .应
4、用场景。说明数据适用的条件、范围、对象,清楚反映数据应用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4 .数据来源。说明数据来源属于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其中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提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证明;涉及企业数据的,需说明内部数据采集和外部数据采集;涉及公共数据的,应当提供依法依规获取的证明,包括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等。5 .结构规模。说明数据结构(数据字段名称、格式)以及数据记录条数。6 .更新频次。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7 .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
5、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8 .存证公证情况。对已存证的数据说明存证途径、相关存证编号、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说明公证机构(平台)、公证书文号等。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从已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数据中选取若干条数据,作为登记审核的样例数据。样例数据应当符合登记申请表中对数据结构的描述。三、登记审查登记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五)审查补正。形式审查中发现登记申请表填写及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作出补充说明的,登记平台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修改
6、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形式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1 .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2 .不符合本办法登记客体规定的。3 .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保全证据公证的。4 .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5 .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6 .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7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的情形。(六)审查公示。登记平台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七)异议处理。公示
7、期间,任何人可以实名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接到异议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内容转送申请人;涉及权属争议等内容的,申请人可与异议人协商解决,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提交经协商解除异议的证明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平台提交异议成立的补充证据材料。登记平台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八)发证及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平台在公示期满后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在登记平台上
8、予以公告。登记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结构规模、算法规则简要说明、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登记证书载明登记编号、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日期等信息。(九)撤回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撤回或放弃时应说明具体理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相关利害方或行政、司法机关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撤销事由成立的,由登记平台撤销该登记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撤销登记:1 .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2 .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
9、阻碍或不利影响的。3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四、登记证书的使用(十)证书效力。登记证书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鼓励数据处理者及时登记数据知识产权,通过质押、交易、许可等多种方式加强登记证书的使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十一)证书有效期。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公共数据的,其开放利用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期限为有效期。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
10、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平台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十二)变更备案。申请人通过交易、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登记证书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或备案。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申请人为个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平台申请变更登记。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1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2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的。3
11、 .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平台对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十三)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登记平台查阅已登记公告的数据知识产权信息。登记平台应当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提供检索等服务,相关区块链等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平台)应当依法或根据约定提供数据核验等服务。五、监督管理(十四)规范登记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数据
12、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恶意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或恶意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十五)强化部门协同。1拓宽运用场景。发展改革、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数据跨境流通等工作中的运用。2 .强化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3 .深化安全治理。网信、司法行政、公共数据主管
13、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区块链等数据存证平台、公证机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营造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4 .支持金融创新。鼓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区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共同推动数据流转交易使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附件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上升为战略高度,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32035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14、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相继作出安排。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激励数据的创新开发与传播利用、平衡数据参与各方利益,促进生产要素流通和经济社会创新融合发展,对我省抢占数字新赛道、做强数字新基建、激活数据新要素,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具有重大的战略和现实意义。2023年9月,国务院授权浙江作为唯一省份率先探索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先试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浙江率先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全国首批地方试点。省委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产业数据价值化等牵一发动全身重大改革,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构建。试点期间,
15、我省上线全国首个公共存证平台,出台全国首个开源社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首个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标准,发放全国首张数据存证证书,落地首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23年9月,我省颁布出台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全国率先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纳入法治化轨道。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相关理论实践成果先后获评2023年数字经济系统优秀理论制度成果、2023年度浙江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十大最佳案例、2023年自贸试验区最佳制度创新案例、2023年度全省数字经济唯一的优秀制度、优秀理论“双优”项目。二、起草过程(一)深化研究提升理论成熟度。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16、战略安排,系统研究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并与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衔接对照,把握数据内在特征和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结合数据知识产权国家试点工作要求,找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中的目标定位,进一步明确改革试点方向,谋划落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二)广泛调研找准问题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走一步、论证一步、向前一步”,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累计实地走访相关研究机构、数据企业、数据处理商、数据交易中心46次,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存证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专题座谈28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找准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