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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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玉环县人民政府二。一六年五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完成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最新指示,对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进行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立足于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的定位,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面分析了玉环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制定了各类用地规划和

2、优化布局方案,明确了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并且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是规划期内玉环县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及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各项建设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农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生态用地保护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建设用地控制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土地整治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

3、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中心城区规划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发展海湾经济的战略思想,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节约先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边界管控,实现规划由“保障向保护”、“增量向存量”、“指标控制向空间管制”的转变,促进玉环县从“本岛时代”向“环漩门湾时代”的历史跨越。第二条规划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

4、,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节约集约原则: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3)重点保障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重点区块发展用地;(4)多规融合原则:统筹产业、城乡、旅游、农业、海洋、环保、林业等多个规划,积极探索多规融合;(5)公众参与原则: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制度贯彻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始终,发挥社会公众对规划的监督作用。第三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15)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6)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17)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8)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1)国家和省其他法律法规2、技术规范与标准(1)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

6、程(TD1024-2010);(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5)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6)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7)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8)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1)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2)关于开展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230号);(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5号);(4)关

7、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5)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2号);(6)关于加快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276号);(7)关于加强围填海规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8)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9)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2006-2023年);(10)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2014调整完善版);(12)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3年)。(13)其他相关规划。第四条规划期限规划基期:2005

8、年;规划期限:2006-2023年;规划调整基期年:2013年。第五条规划范围县级规划范围:为本县所有行政管辖地域,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6个镇(楚门镇、沙门镇、清港镇、芦浦镇、干江镇、龙溪镇)、2个乡(海山乡、鸡山乡),土地总面积为49897公顷。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土地总面积为21881公顷。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第六条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和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立足玉环海岛县特色,发挥台州市沿海产业带区位优势,加快融入台州市“一都三城”战略。围绕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战略目标

9、,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创新驱动,通过完善交通体系,提高大麦屿港区开放程度,加快玉环新城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打造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温台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南重要的港口与物流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的海岛生态与旅游城市。到2023年,全县规划总人口为72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5%;GDP达至U630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比例调整为6:54:4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0元。第七条土地利用战略1、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按照“保护优先、数质并重”的原则,加强基本农田保

10、护区建设,并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协调好城镇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新增建设应充分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地资源,少占或不占耕地;立足玉环耕地后备资源特色,在生态保护前提下,合理开发荒滩资源;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质量。2、严控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的总体思路。严格执行各类用地标准和相关控制性标准,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挖潜力度,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争创全国节约集约

11、用地模范县。3、注重生态保护,发挥资源优势落实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配置海岛空间资源,创造舒适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维护森林资源稳定,保护生态公益林,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强化环岛海岸生态景观带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建成经济高效、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富有特色的生态型海岛。4、优化用地布局,强化空间管制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调整结构、优化格局,深化全岛新型城市化主战略,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底线,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深化建设工业化平台,以主城区、玉环新城为中心,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配套集成”的

12、要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汽配、发电、石化、环保、船舶、电子、医药、数控机床等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充分依托大麦屿港区对台贸易优势,以港口为中心,全力打造现代造物流新平台;发挥海岛县优势,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业,打造漩门湾国家级滨海湿地公园、大鹿岛海上森林公园,以乐清湾跨海大桥和甬台温复线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海山乡生态旅游岛建设,保护传统渔村风貌,发展鸡山生态渔都风情小镇,全面打造生态宜居海岛县。第八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1、耕地保护(D耕地保有量:至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IO107公顷。(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8620公顷,规划落

13、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720公顷,其中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10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3)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至规划期末,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00公顷。(4)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至规划期末,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60公顷。(5)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3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198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37.07%以下;其中2014-2023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761公顷以内,建

14、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51.95%以下。(6)补充耕地面积:2006-2023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2414公顷;2014-2023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1300公顷。2、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总规模:至2023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10407公顷。(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至2023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8300公顷。(3)新增建设用地:2006-2023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31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3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65公顷以内。其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23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

15、、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3、节约集约利用(1)人均用地:至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129平方米以内。(2)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4-2023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85%o(3)存量土地供应率:2014-2023年,存量土地供应率不低于30%o(4)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至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第九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1、合理保障农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用地;3、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等民生项目用地;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5、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部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6、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第十条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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