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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和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O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
2、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注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资产处置须遵循以下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五条资产处置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单位内部审批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既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凭证,也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第六条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
3、,须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应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办公用房,须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和要求,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第七条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第八条涉密资产处置须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范围及审批权限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
4、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十一条单位资产处置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存货)处置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之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原始单价低于20万元(不含)的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之外,在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资产。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
5、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资产;(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无使用年限,且原始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三)跨部门、跨级次、跨所有制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四)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举办重大会议和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五)评估金额300万元(不含)以下,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
6、置的资产。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二)评估金额300万元(含)以上,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处置的;()其他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第三章无偿转让第十五条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配发、调拨、划转、捐赠等。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资产购置经费必须合法合规,且无需下级财政配套资金。捐赠应依照中华人民
7、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并取得合法的捐赠凭据。第十六条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七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等。第十八条置换是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为主的资产交换行为。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低于拟置换资产价值的25%)的货币性资产。第十九条有
8、偿转让或置换,单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十条有偿转让,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采用公开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处置。同一标的拍卖不得超3次(房产和土地不得超过2次),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以后每次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上轮次起拍价的10%o经3次(房产和土地2次)仍无法拍出的,报财政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以协议方式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置换价应不低于评估价。低于评估价的,须按规定权限报批确认后再置换。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第二十二条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
9、,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二)经相关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四)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转换的纪要或文件以及置换意向书;(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报废和报损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国家强制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废须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原则上继续使用。为提高履职效率对资产进行更新换代,替换下来的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属报废范畴,可采取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
10、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鉴定,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对专业技术性强且单位内部设有专业科(室)的,主管部门可授权单位进行内部评估鉴定。内部评估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或公示有异议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鉴定。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专门要求的,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子废弃物以及危险品报废处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无使用年限、且原始单价超过20万元(含)的资产,报废时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应由主管部门集中对外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进行处置。公示期间,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先采取公开竞价出售,剩余
11、资产报废处理。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拆除方,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拆除费用,抵扣事项及抵扣金额应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资产报损前,单位须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报损资产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单位须建立健全报损资产备查档案,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须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
12、,单位须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单位申请报废、报损的,除提交申请文件、资产处置申请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等资料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报废资产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或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须提供技术鉴定或安全评估报告;(三)因房屋拆除报废的,提交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四)无形资产报废,须提供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或者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政府投资计划立项文件等。申请报损实物资产损失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盘亏的,须提供盘点单
13、、盘亏情况说明、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和内部核批文件。(二)毁损的,须提供毁损情况说明、技术鉴定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属意外事故造成的毁损,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被盗的,须提供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须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申请报损应收账款损失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二)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收款项,单
14、位须提供专项说明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三)债务人已破产或被政府责令关闭的,须提供法院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或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四)财政部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申请报损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提交如下材料:(-)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的,须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清算审计报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被政府责令关停的,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三)财政部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按照其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第六章处置程序第二十七条单位每年应结合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同步制订
15、资产处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资产处置应以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处置为主,单位自行分散处置为辅。第二十八条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实行纸质和网上同步申报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单位申报。单位组织资产管理、财务和技术等部门完成拟处置资产的内部核查鉴定工作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选择要处置的资产,生成资产处置申请单,出具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并同步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二)资产评估。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除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的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外,其他资产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核准,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或报送财政部门审批。需市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四)公开处置。单位取得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资产处置,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本部门的资产处置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五)调整账务。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取得的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