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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药品监管干部队伍,为建设“重要窗口”增添“药”素、增加靓色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办法公务员培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2018-2023年XX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保安全、促发展、争一流”三大目标,以提升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为重点,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实施分类实训,着力增强时代性、
2、针对性、有效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不含XX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下同)面向全省系统开展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省局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局管干部参加的教育培训。省管干部的培训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执行。第四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分工协作机制。人事处是省局干部教育培训职能机构,负责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拟订全省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培训计划,以及培训课程、基地、师资、平台和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等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省局机关处室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
3、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的教育培训项目,严格培训经费使用管理;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培训项目申报和指导实施工作;规划财务与科技处(以下简称规财处)负责年度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监督使用工作。第二章培训分类及要求第五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按要求参加学习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第六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S)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七)干部网络学院培训;(A)其他培训。第七条机关和参
4、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公务员和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局管干部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I1O学时,网络培训不少于6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90学时,网络培训不少于80学时。第八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九条干部个人参加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同意,费用自理,学习档案材料及时报人事处存档。严禁参加高收费培训项目。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实施第十条每年6月底前,人事处组织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调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教育培训总体框架。每
5、年7月中旬,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下一年度教育培训总体框架,提出培训项目方案,经服务中心初审后报人事处。第十一条每年年初,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上级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省局重点工作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教育培训经费,优化培训项目方案,形成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一经下发,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未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培训。确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培训项目的,机关处室应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经人事处、规财处审核后,由分管人事、财务局领导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应经业务分管局领导
6、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第十三条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机关处室、参公单位XX服务中心制定培训实施方案,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服务中心和机关处室、参公单位根据方案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机关处室、参公单位负责印发培训通知和审定培训讲义;服务中心负责师资邀请、学员管理、考核评估、证书发放、材料印刷、培训总结和资料汇总归档等工作。其他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年度培训计划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计划实施情况报人事处。第四章培训保障第十四条培训课程建设。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设计开发培训课程,建立监管案例库,推广案例教学,提升培训的系统性、多样性和实效性。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建设。统筹社会资源,加大与党
7、校、行政学院、高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共建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检查等实训基地,拓展实训项目,提升实践能力。第十六条培训师资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从系统干部、业内专家、行业院校、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中遴选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建培训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调整。第十七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制度,按每半天4学时标准计算。省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局管干部参加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训、指定平台的网络培训和省局组织的年度计划培训,由服务中心负责学时登记;其他培训由所在处室、单
8、位负责登记学时,每半年报服务中心汇总。第十八条加强培训平台建设。依托省局综合办公平台建设药品监管网络培训平台,开发培训课件,与国家药品监管干部网络学院、XX领导干部网络学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九条鼓励干部上讲台。干部承担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可根据授课时长由所在处室、单位登记学时。第二十条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班的原则,不安排与培训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第二十一条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省局对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评价内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报人事处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