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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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2329号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2023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是指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规划区内纳入市政养护范围的道路。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挖掘修复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因敷设、维

2、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修复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坚持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各负其责、快速修复、确保质量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承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属地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按委托权限负责相应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及时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属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监督管理和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的监督考核。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3、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调取、核查及实时更新。第八条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参与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查,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的现场勘查,城市道路挖掘、回填、修复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日常巡查。参与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三个阶段验收。发现城市道路挖掘单位未按挖掘方案施工的,及时提醒,同时上报属地主管部门。第九条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负责申办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对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按施工进度及时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进行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

4、复三个阶段验收。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属地行政许可部门于每年11月份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程建设需求和城市道路现状,确定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公布,不予变更。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编制应坚持的原则:(-)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二)对同一路段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予以整合,统筹实施。(三)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第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大修的城市道

5、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四)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或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五)未列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许可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向许可部门提供如下材料:(-)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二)城市道路沟槽挖掘、沟槽回填、路面修复施工单位市政公用三级及以上资质证明文件。(三)经审查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组织方案(内容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淤泥处理、现场围档、交通导行、施工位置、开槽宽度深度、回填、防汛等方案)。(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交通分流方案和初审意见。

6、(五)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提供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四条临街建筑因开设出入口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挖掘许可部门受理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到许可部门按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日禁止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因特殊原因(如抢修工程、重点工程等)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

7、结束后应采取临时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待气候满足修复条件时,立即进行路面修复。第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城市道路的,除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外,要按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用。具体标准:一年内收取5倍、两年内收取4倍、三年内收取3倍、四年内收取2倍、五年内收取1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批准的施工方案、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二)施工前须到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调取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并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管线单位召开技术交底会。(三)敷设地下管线施工遵循小管避让大管、分支管避让主干管、有压

8、管避让无压管、给水管避让排水管、常温管避让高(低)温管(冷水管让热水管、非保温管让保温管)、低压管避让高压管、气体管避让水管、金属管避让非金属管、一般管避让通风管、阀件少的避让阀件多的、施工简单的避让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量小的避让工程量大的、技术要求低的避让技术要求高的、检修次数少的避让检修次数多的、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的原则,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施工期间要对施工区域既有管线采取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既有管线损毁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四)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分段施工,每段施工长度不宜超过两个相邻十字路口道路中心线,待修复完工后,方可进行

9、下一路段施工。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修复的,道路基层料不得外露,应采取路面硬化或覆盖钢板等措施,满足社会交通要求。(五)城市道路挖掘施工中遇到与其他管线冲突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立即做好现场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待冲突或意外情况排除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示牌和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适度悬挂宣传标语。(三)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四)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五)工程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

10、,申请人应当在绕行前一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社会宣传。第二十一条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并落实防尘要求。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6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时限

11、恢复路面。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沟槽挖掘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立即清理场地,并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进行沟槽挖掘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管线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在管线施工结束后回填前3日,告知市智慧城管指挥中心进行现场测量、核查、更新管线数据。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沟槽回填至路床后,须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进行沟槽回填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进行路面修复。第二十六条路面修复工程完工后,申请人须通知属地主管部门、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进行路面修复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与城市道路修复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路

12、面修复,直至合格为止。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自城市道路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申请人应当及时修复。第六章违章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二)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五)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挖掘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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