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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受乏工豆爰.菱*T蠹赤政办发2023)7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837号)和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18)38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赤政办发(2018)37号及赤政办发(2018)38号文件同
2、时废止。2023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四条中心城区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3、。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管理人员等证明材料;(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五)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
4、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车辆与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等文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
5、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向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四)车辆经公安部门安全检测合格;(五)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12万(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监管平台联网;(七)车辆需投
6、保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第十一条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对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二条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第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
7、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它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8、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控和约束,积极维护行业的稳定。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报表等有关统计资料。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承诺等认真做好乘客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纠纷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第二十二条网约车不设置专用标识,不得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
9、客及占用巡游车专用站点候客,不得线下交易。第二十三条一辆网约车不能同时接入2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可以在退出原网约车平台后,加入新的网约车平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心城区网约车市场监管,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车辆轨迹、订单详情、服务质量、乘客评价等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市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0、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通信、公安、人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旗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赤峰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
11、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管理,维护巡游车行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巡游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内经营巡游车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简称“经营者”)和驾驶员、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巡游车经营服务,是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巡游车标识,以7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巡游车管理工作。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
12、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鼓励经营者依法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公司及行业协会,并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六条交通、公安、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税务、劳动、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巡游车管理工作。第七条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巡游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第九条巡游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
13、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有权对各类违章及管理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第十一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8年。第十二条新增车辆经营权一律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车辆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变更后的车辆经营权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交易双方应符合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条件。第十三条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巡游车经营者及
14、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对出租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三章巡游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五条巡游车车辆更新时应当为新车,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技术条件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燃料消耗及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二)安装顶灯、待租和计程计价设备,车门标识,里程标价签、服务监督卡等营运设施;(三)使用专用颜色、专用牌照;(四)车辆需投保每座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六)车辆计程计价设备及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信息化设备应具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功能;(七)新增出租汽车或经营期届满拟申请继续经营的,车辆购
15、置价格不低于6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及以上;(A)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巡游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进行注册;(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巡游车车辆按照国家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及时更新,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更新手续。第十八条巡游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满20分的,收回从业资格证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巡游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第四章客运服务管理第二十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等制度;(二)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三)不得将巡游车交给非注册的驾驶人员营运;(四)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设施完好;(五)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六)不得参与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巡游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二)衣着整洁卫生、服务规范文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行车;(三)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等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