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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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受乏工豆爰.菱*T蠹赤政办发(2023)2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充分认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坚持以做大做强做优为导向,加快推动建筑业壮大规模、提质增效,对于稳定

2、经济,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机制,推动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落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合理划分权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顺利推进。二、强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I,提升企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解读相关政策,扩大知晓度。强化典型推介,及时宣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在全市形成促进建筑业高质量

3、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企业等开展学习培训,领会吃透文件精神,合理安排资金,落实好奖励政策,切实调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2023年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建筑业优良的营商环境,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打造建筑业良好营商环境(一)优化审批事项和流程。1 .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改革措施,深入推行建筑业企业

4、资质“精简+容缺+承诺”审批制度。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 .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措施;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使用全区统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零门槛入驻;推动建筑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建筑领域高频行政服务事项掌上办、随时办、智能办。推进区域评估成果扩面和评估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入园工程建设项

5、目,市场主体按规定不再进行相应事项的评估评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3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在评标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派出招标人代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业绩等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与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业绩同等对待,即中标通知书和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备案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4 .城市综合体、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可在招标文件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鼓

6、励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对接大型国企、央企或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招标时“联合体”各方的业绩均予以认可,“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5 .全面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提供场地、设备和技术支持。6 .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IOOO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施工工期一年以内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中可不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在满足实质性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合格后,可按合理最低投标价确定中标人,有政策法规要求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

7、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三)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7 .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8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9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完善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规定主材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

8、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10 .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11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注明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计入工程造价决算。12 .各类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实行一次性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

9、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四)推进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13 .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14 .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依据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合同,将企业应收款纳入融资抵、质押物范围,为企业提供贷款支持。15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赤峰银保监分局,驻赤各金融机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10、五)落实惠企税收政策。16 .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7 .企业销售自产的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目录中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二、扶持壮大建筑业发展(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18 .培育在资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鼓励建筑业

11、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发展一批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能力强的“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扶持以专业化服务和劳务服务为主的底端企业,构建合理的建筑业产业结构;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升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行业协会定期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19 .开展建筑业企业创建自治区龙头企业活动,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不断培育发展壮大,形成企业集群;在提升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传统实力的同时,引导企业向公路、水利、铁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电力、城市综合体等专业拓展,提升企业的专业施工能力和中、高端市场的竞争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

12、设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七)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20 .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赤峰本地化发展,重点引进外地大企业的功能性总部、财务公司等,对入赤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提供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支持。对迁入我市的建筑业一级资质及以上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可按建筑业企业迁入后当年贡献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21 .鼓励本地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扶持企业积极“走出去”。政府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搭建平台,建立重点企业外向发展协调机制,加大对出市企业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企业推介会

13、、技术观摩会等途径,帮助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本地企业在市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以计提纳税收入基数为准)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纳入市级各类评优评奖范围。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可按企业市外贡献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八)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活力。22 .政府投资无需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政府投资工程,鼓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本地区建筑业企业施工。

14、23 .对社会投资的非招标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地区建筑业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24 .推进建筑业企业产值统计入库,统计部门应对本地区建筑业产值应统尽统,建筑业企业应依法积极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对于首次产值统计指标报送入库的建筑业实施奖励,奖励依据数据由统计部门出具,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一IOOO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产值1000万一5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

15、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九)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制度。25,加强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建筑市场良性发展。26 .鼓励建筑业企业构建诚信体系,打造“赤峰建造”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联动,每年进行一次“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评选和表彰,对诚信卓著、业绩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工程招投标、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政务服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十)鼓励

16、企业自主创新。27 .积极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28 .加快企业人才培养,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对装配式建筑、BIM.智能建造等新兴职业(工种)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升一线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获得我市职业技能大赛冠军的优先申报“劳动模范”等各项荣誉评选。积极打造既有市场开拓能力又有战略规划能力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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