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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菱*赤政办发2023)1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提升工艺装备素质和产品质量水平,扩大有效投资和增强规模效应,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加快培育我市高质量发展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202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6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二条内容修改为:“鼓励医药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
2、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除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有关政策外,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20万元/人补助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博士后学位的人才及自治区“草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人补助津贴”。二、将第三条“加大医药企业引联重组的扶持力度。对现有医药企业与市外上市公司联合,通过重组并购方式借道上市,并在我市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删除。三、将第五条“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益。以2017年度税收
3、为基数,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给企业”,修改为“鼓励既有企业通过新上制药项目提高生产效益。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当年亏损除外),以相较2017年度利润的新增利润总额为基数,对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之后每年(当年亏损除外),以相较上一年度利润的新增利润总额为基数,对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工信部门按年研究确定二四、将第六条中的“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蒙中药)”,修改为“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中药(蒙药)”。五、将第八条中的“由市财政统一兑现”,修改为“由财政兑现”。六、将第九条“由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
4、法,由市经信部门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修改为“由市财政和工信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工信部门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二七、将第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20182023年,并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3年12月31日,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2023年度已按照赤政办发(2017)6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申报的项目,要按照修改后的内容重新进行评定。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赤政办发(2017)69号)根据本通知作相
5、应修改(修改稿附后)。2023年5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3年),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设立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引联重组、产业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一、鼓励医药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创办与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区域性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组织与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晋升
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二、鼓励医药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除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有关政策外,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20万元/人补助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博士后学位的人才及自治区“草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人补助津贴。三、加大对医药企业和技改
7、扩建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来我市发展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现有医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四、鼓励既有企业通过新上制药项目提高生产效益。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当年亏损除外),以相较2017年度利润的新增利润总额为基数,对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之后每年(当年亏损除外),以相较上一年度利润的新增利润总额为基数,对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工信部门按年研究确定。五、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中药(蒙药
8、)。一、二、三、四类新药获得生产批件,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一、二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IOOO万元奖励,三、四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的新品种获得生产批号,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六、支持企业更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通过,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3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七、本办法给予企业和个人的补贴、奖金及津贴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旗县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由财政兑现。八、由市财政和工信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工信部门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3年12月31日,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23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