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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政办发2023)25号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那农、格农:阿荣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阿荣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阿荣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30日附件阿荣旗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利用好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表
2、土剥离,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耕地,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城市绿化等。第三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第五条旗人民政府将指定专门机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职责履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监督管理。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3、工作具体负责,履行好耕地保护职责。各国有农场、林场参照同级乡镇政府落实相应职责。第二章剥离范围第六条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占用前应进行耕地表土剥离:(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的耕地;(三)旗域内的一般耕地;(四)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合法新增的耕地。第七条上述范围内的耕地,剥离后的土壤质量应满足耕种要求,剥离后达不到耕种要求的进行表土改良培肥措施。第八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第九条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
4、占用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第三章方案编制第十条建设占用耕地在申请用地前,应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一条城镇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旗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村镇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二条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第十三条临时用地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可和土地复垦方案一并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可不单独编制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集中存放,采取必要的管护措施,以用于后期复垦。第十四条建设占用
5、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第四章剥离及存放标准第十五条剥离的表土是指适合耕种的表土层土壤。在表土剥离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壤调查,视土壤评价结果确定剥离区域和厚度,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提高土壤剥离率,做到应剥尽剥,土层较厚的区域经论证后可以适当扩大,具体剥离厚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六条根据地形、土壤厚度、土壤均一性和作业方便等条件,应将剥离区划分出不同施工区,每个施工区再按条带划分具有同性的剥离单元。第十七条表土剥离应尽量与土壤回覆同步进行,减少对土壤结构及养分的破坏
6、;不能同步时,再行选择临时堆放场地。第十八条应选择天气较好且土壤含水量合适时开展剥离工作;在实施剥离前,应清理移除土层中或地表比较大的树根、石块、垃圾等异物,收集的表土应尽量不含垃圾杂物及较大的砾石。第十九条储存区的表土堆放高度应符合堆体稳定性设计要求,一般土堆高度不超过3.Om,堆放边坡可按1:1设计,单个堆放体积不应大于5000立方米;储存区面积不足、机械条件能满足、土质比较粘重,可以适当增加堆放高度,但不能超过5.Omo第五章剥离实施第二十条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城镇批次、村镇批次、单独选址、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相关
7、费用应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第二十一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施工单位,应按照已制定的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进行表土剥离。第二十二条剥离的土壤应重点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的土壤用于城镇及村屯绿化等。第二十三条剥离的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剥离实施单位可选择临时存储点集中进行存放,应采取有效的后期管护措施,并明确具体管护责任机构及人员,确保堆放的表土不丢失、不流失、土壤质量不降低。临时堆放点由乡镇人民政府选取后,旗政府统一确定。应考虑运输方便、附近没有污染源、防止水土流失、成本
8、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临时堆放点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对于已经剥离的,较长时间(超过1年)不能被利用的表土,应在农牧、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水土保持和培肥熟化。第二十四条在旗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旗财政部门负责规范剥离土壤的交易行为,剥离土壤交易时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旗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增加耕地表土剥离经费预算,建立完善表土剥离存储、交易等管理机制。表土剥离后交易的收益主要用于耕地保护。第六章剥离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单独选址项目按区域分段实施占用耕地的,可以分段申请验收。
9、城镇批次(或实施方案)和村镇批次(或实施方案)用地占用耕地的,可按用地项目分别申请验收。第二十六条乡镇和村屯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分别由旗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进行验收。专家组应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七条申请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第七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八条对开展耕地表土剥离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项目验收合格情况,旗人民政府将按照耕地表土剥离规模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第二十九条将耕地表土剥离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并严格监督考核;对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及后期管护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