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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政办发(2023)25号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驻旗各单位、企业: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2023年7月16B陈巴尔虎旗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水源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旗行政
2、区域内消防水源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规范等要求设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第四条旗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将消防水源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消防工作职责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导、帮助嘎查(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群众做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第五条旗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负责实施消防水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并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对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做出规划。有关部门编制交通运输、水利、给排水等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第七条苏木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标准、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设。机关、团
4、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消防水源应当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和苏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防水源应当与道路、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市政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具体给水、通行条件等建设市政消防水源;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地段,应当根据消防救援需要设置市政消防取水设施。第九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适应实际需要。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苏
5、木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配建的消防水源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消防水源的施工图纸等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一条消防水源专供消防和应急救援使用。第十二条苏木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市政消防水源随时处于正常给水状态,除应急抢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第十三条市政消防水源由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苏木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保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
6、养;居民住宅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苏木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消防水源的保修责任。第十四条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管理等制度;(二)对巡查发现或者接报的毁损、故障等情况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三)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对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以及检查、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水源
7、的检查,发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维护保养。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第十六条市政消防水源应当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和供水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供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相关消防水源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档案资料,结合消防水源的检查,及时掌握消防水源的建设、变更、完好等情况。第十七条因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消防水
8、源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拆除或者迁移消防水源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重建或者改建。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九条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职能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H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