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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虎林市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措施(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级下拨的县域高企培育奖励政策资金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资金用途1 .补助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 .补助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活动中产生的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考察费、差旅费、接待费、专家辅导费等工作经费支出。第三条补助方式、额度和程序1 .补助方式。采用后补助方式,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安排资金补助。2 .补助额度(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补助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补助6万元。(2)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减半。(3)程序。待省或市(地)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到位后,市本级补助资金一并报市政府批准拨付。第四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第五条市财政局对培育资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