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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各章节思考题答案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类不幸事故。
2、(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通常不能称之补偿或者赔付,而只能称之给付。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与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通常不能称之补偿或者赔付,而只能称之给付,因此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3、缺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与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
3、然亦奠基于此。(1) .缺失的分担“缺失的分担”是保唆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缺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2) .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类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者不发生的可能性。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可能偏爱或者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缺失之时也是平等的。正是由于这个特性,人身危险能够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3) .大数定律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人身保险人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结合大量的特定的危
4、险单位,根据以往长期的统计资料,运用概率论基本方法,即可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来预测未来缺失可能发生的规律,从而合理地计算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为保险经营建立科学基础。4、长期的人身保险业务进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几个基本原则,为各国保险法所共同认可并遵守。(1) .保险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笫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管因何种利害关系而务必具有确定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使得投保人或者
5、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危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害因其不发生而继续拥有并受益。(2) .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通常经济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的先决条件。人身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当事人一方的保险人对另一方投保人情况知之甚少,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与如何承保。投保人陈述完整、准确,对保险人承担的义务意义重大,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务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同时,保险合同特别是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比较复杂,又有较多的技术性要求,比如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非通常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能够充分熟悉与掌握的,因此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
6、原则出发,正确计算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与义务。所谓最大诚信,比较典型的是表达在保险实务中的告知与保证。(3) .近因原则通常来说,人身保险中不适用近因原则,但惟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例外。近因原则是推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缺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险经营实务中是处理赔案所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所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害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务必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以近因原则”作为实务操作的基础。5、从人身保险的定义中能够看出人身保险具有下列特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人
7、身保险就是将这些作为衡量危险事故发生的侵害程度的标准,继而确定给付的保险金额,以达到“保险”的目的。(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与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3)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类不幸事故。(4)人身保险合同的梭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通常不能称之补偿或
8、者赔付,而只能称之给付。(5)从危险范围看,人身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涵盖了人生历程中几乎所能遭遇的各类危险,大到人的生死存亡,小到人的疾病伤害。这些看似纷繁复杂、杂乱无章的危险集合事实上存在着其内在规律,人的生死概率、疾病率、伤残率、生育率等等都是能够测度的,在大量观察的基础上会呈现一定的数量规律性,这就是人身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6、目前国际上对保险的分类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与严格的标准,各国根据不一致需要,采用不一致的方法。其中中国大陆与台湾等地区使用的方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不一致,将全部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西方如西欧、北美、日本这些保险业
9、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往往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保险业务进行了分类,从而也影响到了我们这里所说的人身保险的分类问题。这些国家依照保险构造技术的不一致,将全部保险业务划分为寿险与非寿险两大类。其他分类方式:按经营方式的不一致,人身保险业务能够分为人身保险机构经营业务与人身保险代理人经营业务两种按保险事故的不一致,人身保险能够分作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与生死合险(两全保险)三种按投保方式的不一致,人身保险能够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与团体保险两类。按照投保动因的不一致,人身保险能够分为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两类按照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与弱体保险7、就人身保险而言,我国保险法第91条规
10、定“人身保险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满期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也称生命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者缺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8、保险业务能够分作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都是对不幸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经济上的缺失给予偿付。然而由于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使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1) .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2) .人身
11、保险是给付性保险(3) .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4)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5) .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6)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7)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9、从产生伊始,社会保险与人身保险就相伴相随、共同进展,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从表面看来,社会保险包含的保险事故除失业之外,与人身保险所包含的保险事故基本相同,即都对人的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从经营技术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都要求参与择的数量多;从举办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稳固与促进社会的进展。但二者实质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1) .保险的经营目的与权利义务不一致:保险的目
12、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之后,可与时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缺失。不管人身保险还是社会保险,在这一点上都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社会保险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其目的还在于使低收入者的生活获得有力保障,从而保证大多数国民的集体安全,是福利政治的一项重大的措施。从权利对等关系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给直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人身保险的权利义务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人身保险人严格遵循商业性与盈利性原则。(2)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一致(3) .保险
13、立法及保费给付不一致I从保险立法范畴与实施管理来看,社会保险涉及的是国家的各类社会政策、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与劳动工资政策;人身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订立的,是非强制性的。人身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以政府公布的保险法规为根据。但在法规的范围之内,能够由保险人自行订立条款,分别与要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因此也能够说是一种任意性的双务协定。10、人身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它与储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社会观点看,人身保险与储蓄都是以现在资金的剩余用作将来的准备,即聚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必要的后备。因此二者在后备基金的形成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
14、质上又有很大的不一致:(1)、危险处理技术不一致:储蓄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是增强个人或者家庭未来应付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能力的一种办法,是将生活费的结余存到银行,逐步形成一定数量的储金,作为个人或者家庭的后备。人身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是由众人共同参加、缴付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帮助少数人克服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人身危险而引起的生活困难或者是改变了生活倚仗与生活水准。(2)、所得性质不一致:储蓄资金是个人单独形成的财产准备,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暂时分离的后备资金。人身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其中自然保险费在使用权转移的同时,所有权事实上也同时转移到保险人的名卜.,不再是投保人的资产;而储蓄保险费部分则积存成
15、保险费准备金。(3)、保障性不一致储蓄投资的回报是指存款利息,而储户最终收回的只能是以本息之与为限,但只要银行经营正常,这笔资金的收回是确定无疑的。在保险期限内,假如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投保人回收的只能是“保险储金”的本息之与,其他的诸如保险费、手续费等概不退回。当确定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人身保险人依照合同履行保险金给付的义务,受益人得到事先约定好的保险金额,数量上通常都大大超出所缴保费的本息之与。(4)、经营技术不一致储蓄的计息方法有单利、复利两种,通常使用后种,由于更能反映利息的实质。人身保险的价格表达在保险费率,以概率论、大数定律等特殊计算技术,以生命表为基础测定危险,求取对危险费用的合
16、理分担。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相比,对投保人而言人身保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由于当期投入的、预期回收的都是货币资金而非实物。与股票、期货、债券等其他投资方式相比较,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人寿保险不具投机性,没有风险,有着稳固而且可靠的未来收益,同时又具有经济保障的作用,因此往往被人们看好。11、答:枳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由此而派生出保险的防灾、防损、融资等职能。人身保险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发挥着保障社会经济生活与调整国民经济运转的作用。(1) .风险分散功能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对个人来说要完全防止危险的出现或者回避危险事故造成的缺失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个人经济力量不足,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也极为有限。而通过建立保险机制,能够将少数受害者的缺失分摊在处于同样危险中的多数人身上,对个体而言就实现了对风险的防范,这就是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表达着保险的互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