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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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外资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参照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列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2、企业。条例第十八条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含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下列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二条木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3、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与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细则第七条不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能够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二条(六)项称有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

4、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者组织。纳所得税;也能够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与操纵的机构。细则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操纵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含:(一)管

5、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含委托单位或者者个人经储代其签订合同,或者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细则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之企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

6、构与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与提供劳务的场所与营业代理人。细则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者个人:(-)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者同意订货。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三条所称所得,包含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

7、费所得、同意捐赠所得与其他所得。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与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与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

8、,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细则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与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税法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9、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与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与其他所得。(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 .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第七

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三条所称

11、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与拥有、管理、操纵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通常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赛用,即使款项巳经在当期收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税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与缺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付,均不作为当

12、期的收入与费用。本条例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细贝I1第十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1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2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一产品销售成本一产品销售税金一(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一(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一期末产品盘存5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一期末半成品、在产品

13、盘存6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一销货成本一销货税金一(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一(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一(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一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一营业外支出2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一(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细则第十一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十

14、七条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第十六条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行业或者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使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

15、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与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与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笫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赛用与有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者缺失。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笫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含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与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含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与有关权益等。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含:(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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