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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证照的管理管控规章制度1、印章包括公章、合同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法人私章、各部门机构章等印章;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银行帐户、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财政登记证、海关注册证书及各下属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照。2、公司的公章、合同协议章由公司相关相关项目人管理管控,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公司会计管理管控,预留在银行财务印鉴中的私章由各公司出纳管理管控,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岗位规定管理管控的,由分公司相关相关项目人相关相关项目安排管理管控相关人员,但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必须是分开管理管控,各部门机构章由部门机构相关相关项目人管理管控。3、公
2、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卡)、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海关注册证书及其它证照由公司总经办相关相关项目统一管理管控。4、各下属公司总经办必须按照各地有关部门机构(工商局、税务局等)的要求,按时办理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应悬挂在公司所在地。6、按印章、证件的类别建立独立完整的印章、证照档案记录本。印章、证照使用前应登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用途等。各分公司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公司证照、印章使用登记表上传总公司总经办。7、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织及第三人共同使用。8
3、、未经总公司批准,各分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系业务,签各种单据、打欠条等行为。9、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本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也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借款。10、各分公司现行的印章、印鉴未经总公司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如需启用新印章、印鉴,必须经总公司总经办同意和授权。12、各分公司责任人不得利用公司印章、证照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协议,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违法活动等等。13、各分公司印章、证照丢失时应立即向总公司总经办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14、各公司必须明确各印章、证照管理管控责任人,并将其名单上报总公司总经办备案,如责任人发生变更修改,应及时知会总部总经办。15、责任:各下属公司相关责任相关人员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和查出,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管理管控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