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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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必备常识一、侵权行为的基本知识1如何懂得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咨询热线内容我姓田,今年21岁,由于没有考上大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2006年7月,听老乡说北京赚钱比较容易,因此,为了生活我只身一人来到北京。经人指点,我决定做点小本生意。我按规定办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在集市上摆了个水果摊,想积攒些资金以便日后进展。刚开始时生意还算顺利,但是过了没多久,就经常有一伙人前来索要“保护费”,稍有不从就砸摊子。毕竟是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为了生意我只好忍气吞声地将钱交给他们。听人说,这伙人是以刑满释放人员石某为首,平日里就是靠干这些非法勾当来生活,集市里很多摊主对此敢怒不敢言。后来,

2、水果生意越来越难做,每月赚的钱还不够交“保护费”,但是为了生计,我也只能咬牙坚持。2007年5月,当石某一伙人再次前来收取“保护费”时,由于前天刚交了房租,我确实已经没钱再给他们,因此百般哀求。但是石某不但没有同情之意,反而恼羞成怒,从身边拎起一条板凳就向我打来,我躲闪不及被打得头破血流,左臂也被多处划伤。幸有周围好心的群众报警,警察及时赶到,才制止了石某一伙人的行为,并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因伤及头部,我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如今,我已出院回家,可面对巨额的债务,我不明白如何是好。请问:我是否能够要求石某等人赔偿我的缺失呢?律师专线解答听完您的陈述,关于您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

3、。如今我们的心情也与您一样,希望能早日讨回公道。请您相信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承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可归纳为下列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由于自身的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通常侵权行为;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即所谓的特殊侵权行为。在懂得侵权行为的含义时,我们还应注意熟悉下列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人

4、身或者财产的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法定责任。就您的情况而言,所涉及的显然是通常的民事侵权行为。您受伤的结果是由于石某的有意伤害行为所造成的。换句话说,石某对您的有意伤害,是导致您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显然,石某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您的人身权与健康权,是一种典型的人身伤害,石某由于过错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您完全能够请求法院判决石某赔偿您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缺失。症结所在该案件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下列简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够熟悉。律师

5、提醒与注意事项田先生,石某等一伙人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假如您尽早向就近的派出所或者集市负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您就不可能出现现在的遭遇。因此假如再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若自己无力解决,一定要寻求有关法律部门的帮助。现在由于多数人都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这就变相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事实证明,我们要想正确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更应具备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2 .在竞技比赛中致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咨询热线内容2005年7月20日,为了庆祝建校50周年,我们学校专门组织了一场足球友谊赛,邀请了某大学足球

6、队与我校足球队同场竞技,我也有幸代表学校参加了比赛。由于两队不久前在北京地区高校足球联赛中分获前两名,因此这场强强对抗赛自然吸引了众人关注的目光。离比赛还有两个小时,能容纳4000人的体育场已座无虚席,气氛丝毫不比国内顶级的中超联赛逊色。两队球员入场时,全场的气氛更是达到了最高潮,彩旗飘动,欢呼声此起彼伏,场面甚是壮观,运动员个个精神饱满,蓄势待发。比赛开始后,双方队员拼抢积极,精彩场面不断,但双方的球门却始终未被攻破。当比赛进行到第79分钟时,意外发生了,在一次争抢中,我将对方的10号球员李某铲倒在地,导致其受伤无法继续参赛。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住院治疗。在其

7、住院治疗期间,我多次前去探望,向他表达了我深深的歉意,李某对此也表示懂得。但在出院后不久,李某却来到学校,以我侵犯了他的人身权为由,要求我及我所在的学校赔偿他的经济缺失。请问:李某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根据?对此,我该怎么办呢?律师专线解答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所使用的侵权行为一词,含义广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侵权行为的概念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侵权行为就是公民、法人因不法

8、侵害他人的权益,依法律规定,应对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该事件当中,您的行为尽管造成了李某的缺失,但您的行为却并无过错,即您并不是出于有意或者过失而致使李某受伤。因此,您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致害行为人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受害人同意,也就是受害人参加某项活动的行为本身就表示其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风险。竞技体育比赛通常是对抗性的运动,在竞赛过程中,由于猛烈的身体接触而出现意外属于正常情况,致害人能够根据有关规定免除责任。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李某受伤是体育比赛中会遇到的正常风险,因此,您完全能够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李某的要求。症结所

9、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不清晰。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受害人同意作为致害人免责的事由时,受害人所自愿承担的由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违背法律与社会公共道德的,特别是受害人同意这一抗辩事由适用于人身侵害时,则仅限于有利于社会或者同意者本人的利益,否则不产生致害人免责的抗辩事由。能否免除法律责任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不是谁随便说说就能够免除责任的。法律对免除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致害人的责任才能免除。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A1)第一百零六条3 .因小事致人伤害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确定?咨询热线内容我与文某住在同一个单元楼内。我

10、住一楼,文某住三楼,但我们并不相识,也从没有来往。2006年5月20日,天气晴朗,阳光充足,我便把被褥拿到院中晾晒。中午时分,我突然发现晾晒着的被子被污水滴湿了,抬头一看,文某家的阳台上污水正一滴一滴往下流。我大声地吆喝了几声却无人响应,这让我很是气愤,因此上楼敲开文某的家门与之“理论”。谁知其不但不承认错误还强词夺理,我自然不能相让,因此我们猛烈地争吵起来。当时我俩差点动起手来,后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劝开,从而避免了冲突的进一步加剧。当晚8点左右,文某醉醺醺地来到我的住处,借酒闹事,没等我说句话,文某便动起手来,由于体格相差悬殊,我不是文某的对手,被他打倒在地受伤。为此,我住院治疗长达30天,花

11、去医疗费若干,后经医院诊断为轻伤。我认为文某应该对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我想咨询一下,文某将我打成轻伤的行为在性质上应如何认定?他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律师专线解答邻里之间一件小事,却由于双方的冲动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实在有些不应该。在该纠纷中,正确懂得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不一致的法律概念是解决您所咨询问题的关键所在。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分属不一致的领域。前者是民法上的概念,要紧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后者则是刑法中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界限。具体地说,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这两个概念的不一致之处,要紧表现在下列几个方

12、面:首先,从侵害的主体来说,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刑事责任则是对行为人的惩处方式。其次,从侵害的客体来说,侵权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侵犯,其范围通常只属于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使用民事手段,受害人所受损害由致害人予以补偿;犯罪行为则是一种触犯刑法的罪行,在严重侵犯个人权利的同时,乂是对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侵犯与破坏。最后,从法律后果来说。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而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则是对行为人的惩处。在该事件中,文某将您打成轻伤,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您的人身权,依法应承

13、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有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就在于,有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致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在该纠纷中,文某对您实施了有意伤害行为并致您轻伤。文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有意伤害罪。有意伤害罪(轻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因此,您能够向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追究文某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文某的行为侵犯了您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您还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文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症结所在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当事人对因小事致人伤害这一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不清晰。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在侵权损害赔偿中

14、,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性质至关重要,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如您对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晰,您能够向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与睦相处,发生矛盾时应该理智解决。彼此以诚相待,宽容大度,那么就没有化不开的仇怨。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A2)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AI)第一百一十九条4,对乘坐出租车时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咨询热线内容2006年10月,我受公司委派前往深圳洽谈业务。IO月7日晚,在参加完某商品订货会后已是夜里11点多,公交车已经停运,我只好打车返回宾馆。途经港山路十字路口时,对面一辆行

15、驶的小轿车突然驶入逆行的行车道。待出租车司机发现情况时,刹车已来不及。由于对面来的车没有减速,两车最终撞到一起,我与出租车司机当场受伤,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治疗,为此我花去了医疗费若干。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陈某系酒后驾车,违章占道行驶,且在出现危急情况后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乘坐的出租车不负责任。如今,情况已过去半年了,可我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我想到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知该起诉谁。请问:在乘坐出租车时受伤,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律师专线解答根据您所讲述的情况,务必明确的是,双方事故的责任划分,应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与调查的结果加以认定,并由人民法院

16、决定是否采纳。实际上,正是由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才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您所乘坐的出租车司机完全是正常行使,不存在违章行为,因此,陈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您而言,由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导致您受伤,其损害的发生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您与陈某之间已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陈某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您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这就涉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问题。在实践中,某一种行为往往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便产生了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与当事人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提起诉讼的问题。在该事件中,您乘坐出租车时,您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保障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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