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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售电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售电业务管理,更好地适应电力市场交易和售电侧改革,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制度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集团公司关于有序推进售电公司实体化运营的通知(函(2019)58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集团有限公司售电业务管理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公司售电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公司市场营销部是区域售电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切实推进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的实体化
2、运作,实现售电公司人员、业务和财务独立。(二)健全公司市场营销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售电业务相关实施细则及相应激励机制。()负责制定对所属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四)组织市场政策研究,指导、监督本区域开展售电业务,完成售电指标,开展对标和管理。(五)其他售电业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售电公司在公司市场营销部指导下开拓市场、开展售电业务。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售电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售电公司本部+办事处”管理方案及配套管理制度,明确售电公司各级管理职责及权限。(二)配合公司市场营销部,做好用户侧市场政策研究和竞争分析,制定市场竞争策略。(三)根据集团公司和
3、公司市场营销部下达的售电指标,编制年度电力交易方案和策略并抓好落实。(四)围绕用户开展售电相关具体业务,主要包括代理用户进行中长期和现货购售电交易、销售网络的组建和维护、客户管理、定价管理、合同管理、偏差考核管理以及综合能源服务等。(五)指导、协调解决在市场开拓中出现的问题或突发事件,及时调整市场开拓策略。(六)负责根据区域电力交易规则,结合用户用电特性,研究制定各类用户服务方案。(七)负责监测客户用电情况,实施需求侧管理,增值服务产品设计,组织开展综合能源增值服务,增强用户粘性。(八)负责按公司业绩评价体系对各办事处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九)负责开展售电市场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十)其
4、他售电业务管理职责。第五条售电公司设立办事处,各办事处与发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合署办公,在售电公司本部指导下做好电力市场开拓、用户争取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售电公司本部制定的售电策略,按划分责任区域做好市场开拓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利用所在发电企业资源优势,为责任区域内代理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实施需求侧管理。(三)负责收集责任区域内用户信息,定期对用户档案信息进行核对更新,并及时报送至售电公司本部。(四)负责做好本售电办事处责任区域内的各类数据分析。(五)完成售电公司本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六)做好售电公司本部到各责任区域开展工作的业务配合,及其他需由售电办事处承担的职责。第三
5、章工作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售电公司可根据本区域售电规模和市场需求适度发展二级代理和社会化用工,制定二级代理管理制度;准确把握和处理好竞争和合作的关系,发展合作售电公司,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第七条售电公司业务流程应按公司化规范运作,坚持依法依规、理性有序、统筹协调、客户至上的原则开展售电业务,确保公司在售电市场的市场份额。第八条售电公司应按公司市场营销部下达的售电方案编制年度电力交易方案和策略,包括市场形势分析、售电量计划、购电量计划、电价、市场竞争策略、市场开拓方案、风险分析及措施等。第九条售电公司应会同售电办事处(发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在所辖责任区域积极组建销售网络,售电公司应统筹人员配置,做好销
6、售网络的拓展和维护,销售网络的组建应覆盖到全疆14个地州市及兵团14个师市。第十条售电公司应分析掌握区域电力市场供需情况,负责组织售电办事处、二级代理公司等全面开展零售市场开发,全力扩大市场份额。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应对区域内市场主体进行行业分析、零售成本分析等,建立售电业务拓展“信息库”,进行用户分级管理,争取与优质用户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做好代理用户的用电负荷预测,收集、汇总代理用户的分时用电曲线,现货市场建立后积极参与现货市场交易。量申报,根据本区域装机市场占有率、综合煤炭市场行情指标、水电及新能源发电能力、电力交易价格平衡机制等,按中长期和现货交易规则做好电量报价曲线分解,通过电力交易中心
7、平台代理用户进行购售电交易。第十三条售电公司应负责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进行购电结算和代理用户购电价结算、偏差电量考核结算等。负责开展偏差分析,加强偏差考核管理。掌握用户的用电特性,分析用户电量需求计划,逐步优化用户结构,控制和降低用电偏差考核风险。第十四条售电公司应根据电力监管部门或市场运营机构发布的购售电合同范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模板。合同或协议模板需经法务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作为正式合同(协议)与用户签订。第十五条售电公司应建立用户服务机制,用户服务内容包括一般性服务和电力增值服务。通过一般服务机制了解用户需求,争取用户满意,保持用户粘性。积极开拓面向电力用户的
8、增值服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咨询、代理报价、用电监测、用能诊断、节能改造、运行维护等,并逐步实现增值服务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化和规模化。第十六条售电公司应定期召开区域售电协调会议,听取各售电办事处工作汇报,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检查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四章售电业务营销费用第十七条售电业务营销费用是指售电公司(办事处)为参与市场竞争,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开拓,积极争取并维护电力用户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售电业务营销费用包括一般营销费用和二级代理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企业损益,列支在售电公司“生产成本-专项费用-电力交易服务费”中。第十八条售电业务营
9、销费用管控原则(-)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二)勤俭节约原则。节约经济资源,持续降本增效;(三)专款专用原则。售电公司营销费用专门用于电力市场开拓,不得用于补充公司和发电企业的一般管理费。第十九条一般营销费用列支范围及限额标准(-)一般营销费用列支范围原则上包括房屋租赁费、差旅费(各类交通费用、异地住宿费用及出差补助)、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用等,不包括二级代理费用。(二)一般营销费用与签订市场电量挂钩,按照签订市场电量(包括售电公司代理电量、发电企业直签用户电量及通过其他售电公司代理销售电量,不包括通过二级代理取得的电量)总额核定,采取超额累进方法确定限额标准,不
10、允许超额列支:年签订市场电量不超过50亿千瓦时(含)的,限额标准为0.3厘钱/千瓦时;年签订市场电量在50-IOO亿千瓦时之间(含)部分,限额标准为0.25厘钱/千瓦时;年签订市场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以上的部分,限额标准为0.2厘钱/千瓦时。(三)业务招待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一般营销费用总额的30%。第二十条二级代理费用主要指售电公司支付的二级代理佣金,根据全年二级代理电量总额核定。其中二级代理是指拥有电力用户资源并按照合同约定辅助售电公司开拓、服务电力用户的第三方机构,二级代理不直接向用户售电。二级代理需根据集团公司印发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企制(2018)16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代理关系,并根据签订的合同确定二级代理费。售电公司根据本区域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二级代理发展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售电业务营销费用实施预算管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费用预算的审查、核定,财务资产部负责营销费用预算的归口管理。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售电业务营销费用分解、使用及报销审批流程,并规范列支。第二十三条有关售电业务的考评及奖惩制度另行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售电公司营销费用审核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