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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升号I1134160073302996XP/202312-00014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发布机构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通知信息名称H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号呼政发(2023)38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5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
2、治化,提图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成文日期I2023-12-15发布日期2023-12-1610:09废止日期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企事业单位: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3年11月25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呼伦贝尔市重大行政决
3、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四)需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五)政府融资举债;(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七)实施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调
5、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第六条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本地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
6、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
7、规定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O第十一条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五)其他相关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草案起
8、草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其他决策承办单位予以配合。第十三条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起草。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
9、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
10、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七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八条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
11、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民意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第十九条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
12、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
13、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第二十四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第二十六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
14、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提供必要保隙。第二十七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二十八条开展专家论证工作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
15、工作同步组织。第三十条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三)进行风险识别。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四)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