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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银行支行新闻宣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新闻宣传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强化意识形态工作,更好地为中心支行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6)12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支行机关、凤台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活动等。第四条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2、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服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宣传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内外有别、适时适度,为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第五条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是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批;(二)
3、统一对外发布新闻;(三)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四)统一新闻口径,征集汇总背景资料;(五)与主办部门配合,筹划和组织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六)受理采访申请,安排采访事宜;(七)实施舆情监测和应对;(A)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九)统一对外发布调研发果;(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十一)管理和指导机构形象宣传等有关工作。(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口径一致。属于上级行出台的政策、规章和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等,由上级行对外发布和解释,或按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口径进行宣传,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原则上不主动对上述事项进行解释和宣传。第七条中心
4、支行辖区各级行在对外发布新闻或进行有关宣传报道时,应事先确定新闻稿或宣传口径,并严格按新闻稿和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或回答提问。第二章新闻发布第八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就以下事项及时对外发布新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有关经济金融工作的重要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二)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重要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其组织实施;(三)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九条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
5、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向媒体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或提供。中心支行发布的新闻信息分级和审批权限如下:(一)日常信息和一般信息是指属于主办部门日常工作和决策职权范围内工作的信息,包括例行发布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主办部门审核、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重大信息是指以单位名义对外发布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分管行领导审批。第十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立新闻信息发布档案。第三章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第十一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宣传报道初步方案,征得新闻宣传工
6、作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会议活动的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落实。其中,主办部门负责准备有关的宣传报道材料;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宣传报道材料,邀请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以及录制需要存档的音像资料等。第四章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十二条境内新闻媒体对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的采访,由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未经批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第十三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受理新闻媒体采访,必须要求其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提纲,核实采访记者身份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工作人员经批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7、时,应严格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对于超出预定采访范围的敏感内容,受访人员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采访稿件,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其发表前进行审查。第十五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媒体的电话采访或问询。遇有前述情况,应交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答复或作出回应的,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答复或回应。第十六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如涉及对全国性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调控政策措施取向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整体部署等重大问题的判断和评价等,事后须及时将回答口径和媒体报道情况,通过内联网邮件系统报上级行新
8、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舆情监测与应对第十七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应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加强对新闻信息的搜集、加工与利用,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中心支行系统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第十八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对与中心支行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应作出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决策和工作有参考作用的,应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行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可能误导社会舆论的舆情,应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澄清和纠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挽回负面影响,必要时可商请地方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九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应认真监测网上舆情并
9、做好网上评论工作,营造有利的网上舆论环境。第六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中心支行系统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心支行公共关系、形象和正常履行职能的事件。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中心支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把握时机,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舆论。第二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拟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方案和发布口径。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实行严
10、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的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上级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性事件有关外部信息的监测,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七章调研成果的对外发布第二十六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原则上仅供内部使用。如确需对外提供,需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明确要求收受单位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七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如以中心支行名义对外发布,须经中心支行行领导批准,由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
11、门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的调研成果,如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发布,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由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第二十八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人员以职务名义或单位、部门名义接受约稿、发表文章,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部门负责人的文章须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文章须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文章发表后,作者所属部门应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报道错误,应评估其影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商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第二十九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工作人员受邀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在论坛、研讨会等各类公
12、开场合发表演讲和正式发言的,发言稿须事先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审批。第三十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内容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信息的文章和言论,应明确申明只代表个人观点,文责自负;且所涉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工作信息不得是未公开或涉密事项。第八章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三十一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应积极做好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的各项工作。第三十二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应本着区分层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逐步拓展的原则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针对宣传普及对象的不同需求,创新宣传普及的方式方法,丰富宣传普及的金融知识。第三十三条金融知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的基本
13、知识;(二)金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释义;(三)现代中央银行的相关知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能等相关知识;(四)与群众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其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等;(五)金融风险、社会信用等相关知识。第三十四条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主要方式:(一)举办金融知识展览;(二)在各种媒体刊登金融知识;(三)制作图书、音像等宣传教育制品;(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性讲座。第三十五条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日常工作,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制作具体工作方案,指导相关工作。其他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开展工作,共同做好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第九
14、章内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第三十六条中心支行应加强对内联网站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作用。第三十七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对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形象宣传进行规范化指导和监督,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传的整体形象。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以及基础要素各种组合等标识时,标识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符合要求,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形象管理手册一一视觉识别系统的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中心支行辖区各级行编印出版物(包括以单位名义发行的报告或公告、专题报告、对外业务宣传资料)应坚持实用性和经济性原则。第十章纪律与处罚第三十九条中心支行辖
15、区各级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任何公开场合或渠道,包括新闻媒体、互联网、内联网、开放式的学术会议以及其他的公开出版物等,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方针政策和中央有关精神相悖的观点、言论和有损中国人民银行形象的言论。(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业务报告、调研报告、重要决定、待议事项和建议。(S)未经批准,擅自将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或以单位、职务的名义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公开发表文章和言论。(四)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对外公开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第四十条对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