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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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

2、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实施处罚、处罚种类、幅度及其适用情形的具体规范。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二)过

3、罚相当原则。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必要、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三)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适用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四)公开透明原则。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基准、处罚流程、处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应当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

4、罚前要先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包括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二章裁量权基准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A)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5、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6、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

7、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形。前款规定的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高限幅度处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最高限处罚:(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

8、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处罚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受他人胁迫的,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八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违法行为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据不同情形综合裁量。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内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高限处罚的情节,

9、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在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内进行处罚。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阶次分别设定不同的处罚基准,阶次之间相互衔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原则上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一般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较重违法行为基准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基准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严重违法行为基准的上限实施处罚。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应当引用裁量权基准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

10、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自由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第十四条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民政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凡涉及裁量事项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处理等方式,将裁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裁量事项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相应工作的机构对裁量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适用高限或者最高限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除说明裁量理由外,还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处罚依据选择理由。拟做出不予处罚、按照处罚上限或下限进行处罚决定,或者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权基准,但必须经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权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建立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全过程记录制度,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采取制作文书、制作会议纪要、录音、拍照、摄像等多种方式,记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全

12、过程。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理由进行说明,相关理由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第二十条当事人认为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上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其所在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3、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附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原则上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域执法实际,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第二十四条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以外民政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23)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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