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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
2、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
3、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大企业总部: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在琼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第六条申请综合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在琼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商品采购、
4、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运营职能。第七条申请功能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等一项或多项职能。第八条申请高成长型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自主研发或授权),企业研发费用(以审计报告
5、数据为准)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至少已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C轮融资;(四)具有专门的研发团队、研发机构或研发中心。第九条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设立总部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政策解读、认定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功能。企业需通过海南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应用模块申请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第十条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初审,报省联席办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的,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联席办备案。第三章支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五年内,由企业属地市(县)政府按照企业的综合贡献,每年予
6、以一定财政奖励。市(县)政府每年对总部企业复核,复核达标方可享受财政奖励。第十三条鼓励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提升能级,达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或大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可重新予以认定,自认定当年起按照新总部类型在剩余年限内从优获得奖励,但不得重复。第十四条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由属地市(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用地保障。第十五条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享有10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享有6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第十七条经我省认定备案的总部企业随
7、迁人才和引进人才(统称总部企业人才)按现有相关政策享受服务保障。第十八条市(县)政府要加大对总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引进的总部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第四章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三)按照“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认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省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市(县)政府是
8、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市(县)总部企业咨询服务、申报受理、核查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和总部经济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第二十一条市(县)政府每年上半年对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与本办法认定标准一致),并将复核结果报省联席办。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选择适用本办法或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商通函(2018)473号)进行复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一)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二)无特殊原因经营期限不满十年,提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移往省外,或实际经营移往省外的;(三)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四)其他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二条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后,新增海南省内分公司、控股5096以上子公司时,要及时告知市县商务部门,确保应统尽统。第二十四条对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和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经核实后,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优惠政策,责令退回奖补,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记录其失信行为,推送至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收入,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
10、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不予重复计算。第二十六条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计算范围为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统计范围为总部企业及全省范围内的分公司、占股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均申请总部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予重复计算。第二十七条总部企业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总部企业税收按照企业提交的税收完税证明计算。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贡献,是指企业在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综合贡献。第二十九条总部企业认定后,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或主要
11、经营场所的,在剩余年限内享受总部企业奖补。第三十条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我省制定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属同等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政策。第三十一条省直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更新完善总部经济相关配套政策。第三十二条支持海口、三亚和信州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各市(县)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报省联席办备案后印发执行。第三十三条属于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的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现有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分别与本办法规定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综合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对应。第三十五条本办法
12、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联席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漳)申请日期:申请企业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手机农、林、牧、渔业口制造业口建筑业口批发和零售业口金融业经营主业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所属行业口采矿业口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口住宿和餐饮业其他集团公司口投资性公司运营中心口销售中心口采购中心总部功能口研发中心决策中心口结算中心口管理中心其他:口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口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一长型总部报.)注册资本万
13、元实收资本万元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万元从业人员所属类别中央企业口中央企业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口民营企业世界500强口中国500强民企500强主要产品(或服务)名称税收缴纳情况(填写申报核查年度情况,分税种,全部并逐一列明)1.占收入总额比例2.3.税种纳税额(万元)1中,中央分(万元)地方留/(万元)1.2.3.下属企业数量个其中,省外企业数量下属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地(省+市)i1.(占股50%以上子公司和分公司全部逐一列明)2.3.?况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时间所属类别中央企业口中央企业控股/参股国有企业口民营企业世界500强口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口资产总额亿元/亿美元(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
14、部填写)申请企业填写木企业满足实质性运营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讹;自愿遵守海南省促方申请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声明法人代表或*(单位公章)年月E审批部门填写县政府意见该企业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申报数据已审核确认真实准确,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同意认定意报省联席办。(盖章):年月日省联席办意见(盖章):年月日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W格栏目如填写不完,可延长表格或另附页填写;子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公司总部职能授权文件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报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申报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税单7申报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8申报企业验资报告9申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