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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1521020116001831-2023-04-00048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名称: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洲里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满政办字(2023)10号成文日期:2023-03-23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有效性:有效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满洲里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此通知2023年3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满洲里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扎贲诺尔区)内从事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作用户),应当遵守本细则,用户需按规定有偿使用自来水,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第三条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确保水质、水量及水压满足用户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合理收费。第四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
3、用水和消防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第五条积极贯彻国家颁布的水法,切实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工作。第二章水源保护与规划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或渗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粪便、放牧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破坏水体及取水设施的行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七条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对水源、井房、泵站、闸阀等重要供水设施,必须严加保护,禁止向自来水井孔内倾倒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污物。
4、第八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供水管理部门根据我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我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开发新水源,按有关规定建设公共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用水安全。第十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
5、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或行业用水定额),计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在供水设施能够符合用户水质、水量和水压要求的供水区域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第三章城市供用水管理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突发性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第十二条在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城市供水主管网,竣工验收合格后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接管点以内的供水设施维护、维
6、修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三条使用城市供水必须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用水相关手续,属于工业用水的项目,要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至用户水表前的给水管道,经规划部门批准线位后,由供水企业统一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负责,根据合同法签订施工合同,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接管点处须安装总表,表前及表后各安装一道闸阀,如需停水启闭表后阀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前,报经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拆除、改装
7、、迁移工作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配合拆迁中标单位及时关停已销户区域的供水设施,拆迁中标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销户区域周围供水设施安全,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对未销户区域实施拆除行为,否则引发的供水设施跑、冒、滴、漏及一切安全隐患问题由拆迁中标单位负责。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城市供水工程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8、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水表须首次强制检定。口径为15-25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口径25-5O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口径50mm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2年;水表到期由产权人负责更换。第十七条临时用水必须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安装计量器具,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水,停工或完工时,办理销户手续,禁止私自拆除计量器具。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正常供水压力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用户需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无负压供水设施,实行间接加压,用户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消洗、消毒和水质化验。第十九条新安装的供水管道
9、及设备,应当进行管道试压、冲洗和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第二十条用户的自备管网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对于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用水管道严禁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应采取间接取水的办法,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第二十一条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利用单位和个人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第二十三条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建设构筑物及埋设各类管线等建设
10、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同城市供水企业联系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商定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负责赔偿。必须与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修建建筑物、铺设其它管线及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确保供水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第二十四条严禁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城市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管理和维修责任:居民住宅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经过改造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分界点以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管
11、理和维修责任。非居民用水户,以用水户总水表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分界点以内(含总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未设置总水表的,以用水户进水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的接管点为界,接管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接管点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由用水户出资建设的供水主管线,供水企业在保证出资单位原申请用水量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新的用水户。由用水户承担管理和维修责任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水户应及时维修;不及时维修或者拒绝维修,发生跑、冒、滴、漏等情况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并应自发现故障时起至维修至不漏水为止
12、,根据漏水管径规格、实际压力计算漏水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计量补交水费。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供水专用的井群、输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管道、阀门井、闸阀、水表、高低压专用输配电线路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他用。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划定,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挖沙、开沟取土、爆破、堆放重物;(二)种植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深根系植物;(三)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四)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五)修建化粪池、污水池(井)、垃圾堆放站(池)。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用消火栓和
13、消防水鹤,由供水企业和应急消防部门共同管理,除灭火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公共消火栓和消防水鹤,更不得接管他用。灭火救援后,应当将启用消火栓和消防水鹤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通知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人员重新铅封。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隙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可以边抢修边补办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阻碍正常抢修工作带来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第三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协议。第三十一条用户必须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每月25日前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
14、业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0日,居民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用水协议约定暂时停止供水。暂时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第三十二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一经发现,追缴水费,限期整改。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一)用于非居民用水的每日按照24小时
15、计算;(二)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每日按照8小时计算。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入户抄表(修表)时,应当出示证件,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经调查核实,如属于恶意拖欠水费或者是偷盗水行为,将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将各类水价、代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城市用水按照用途分类计价,不同用水性质应当分表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的,按最高类别计收水费。用水分类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用水户对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误差超过标准的,供水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当月水
16、费差额,检测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用水户承担。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水表的运行管理,对不能正常计量抄表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当月水量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如遇水价调整,执行高水价;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最低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户搬迁等原因,房屋暂时或长期不居住,应及时到供水企业报备,并办理停水手续,如用户恶意不让抄表,造成供水企业不能抄表超过3个月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超过6个月的进行公示,仍不缴纳水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三十八条城市环卫、绿化、消防、市政等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照规定价格缴纳水费。